什麼是提存?有哪些情形要辦理提存?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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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存的意思

所謂「提存」,是指「將要給付給對方的物品或金錢,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保管」的行為。

例如,A之前向B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現在A要把欠款還給B,但A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直接將錢交給B,就先把100萬元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再讓B去提存所領取;而被放進去的這100萬元就稱為提存物。

但如此一來不是比較複雜嗎?為什麼要這樣做呢?其實提存是有條件的,並不是想提存就可以提存。常見的提存發生於以下情形:

(一)債務人因為「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而提存[1]

「債權人受領遲延」指的是債務人要還債,但債權人遲遲不收或拒收;「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則是指債務人根本不知道債權人是誰。

以前述例子來說,A和B其實已經約好,A會在4月1日直接當面將100萬元交給B,想不到B當天卻因臨時出差不在國內,導致A無法在4月1日還錢,則A就可以選擇將100萬元提存於法院,表示A已經對B還完債務,這樣才不會讓A因為B自己出國無法收錢,而導致A需要負擔額外的利息或風險[2]

(二)與假執行相關的提存[3]

一個案件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往往會耗時多年,如果被告趁案件還沒確定結束前,就立刻處分財產,導致原告即便將來勝訴確定,也可能因被告已經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強制執行而形同白忙一場。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原告起訴時可以主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也就是原告願意提存擔保金到法院,請法院准許原告對被告的財產為假執行[4]

相對的,被告對於假執行也不是沒有拒絕的權利,被告可以答辯稱:「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也就是如果法院認為原告有假執行的必要而同意原告為假執行,那被告也願意反過來提供擔保,將擔保金放在法院,如此一來,原告就已經獲得保障而沒有聲請假執行的必要[5]

以前述例子來說,假設A拒絕還100萬元,B打算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B在起訴狀中便可以寫「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也就是B願意提供一筆擔保金提存到法院,請法院准許B於勝訴確定前可以對A的財產假執行。

相對的,A也可以在答辯時寫「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也就是如果法院准許B假執行,A也願意提供一筆擔保金提存到法院,請法院准許不要對A的財產假執行。如果法院審理後判決B勝訴,便會在民事判決主文一併寫明假執行的認定[6]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7]

(三)與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相關的提存[8]

當債權人想要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是對債務人有金錢以外的請求要禁止債務人變更時,法院會視情況依法做出「債權人提供擔保後才能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若債權人願意且有能力,就可以拿著裁定以及法院所要求的擔保金辦理提存,完成後即可進行假扣押或假處分。而相對的,法院的裁定內也會記載:債務人也可以提供相當的擔保並進行提存後,就可以不用遭假扣押或假處分。

以前述例子來說, A被B催促還100萬元不但不理不睬,還偷偷把名下的財產都藏起來,此時B可以向法院提出證據說明這些理由,請求法院允許假扣押A的財產,法院會通盤考量後作出決定,如果法院允許假扣押,便會在民事裁定主文寫明: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9]

二、提存的種類(表1)

(一)清償提存

1. 什麼是清償提存?

清償提存在民法中比較像是「清償」,也就是還清債務的概念,像前一段(一)提到的便是清償提存,A是因為B無法及時收取債務才辦理提存,而依照民法第328條規定[10],A提存後的剩餘風險都是由B承擔(像是擔心把錢搞丟)、A也不用再支付利息,從這方面來說就表示A已經清償完畢,無須再負責。此種提存情形便稱為「清償提存」。

另外,假設債務人的房地產被拍賣了,換成一筆現金要分給債權人們,但其中一位債權人因故沒有馬上領取,法院就會把他應得的款項暫時提存[11],此時雖然是由法院進行提存,但實際上就等於「債務人要向債權人清償」,所以這也算是清償提存的一種[12]

2. 要向哪間法院提存所辦理?

辦理清償提存原則上必須到「清償地」的法院提存所[13],並不是任一個提存所都可辦理。假設前述的A(住宜蘭)和B(住臺東)本來所約定的清償地為花蓮,則當A要辦理提存時,A就必須到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而不是宜蘭或臺東。

3. 多久之內要去提存所領取?沒領會怎麼樣?

至於提存後,受取權人(有權利可以領取這筆錢的人,也就是前述的B)應該要在何時前往領取?從程序上來說,當債務人提存後,法院就會發一份「提存通知書」給受取權人[14],受取權人只要拿到提存通知書就可以隨時到法院提存所辦理領取,但最晚必須於「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內」領取[15],也就是B如果在收到提存通知書隔天起算超過10年沒有領取,該提存物就會歸屬國庫。

(二)擔保提存

1. 什麼是擔保提存?

擔保提存在民事訴訟法中具有「擔保」的效果,像前一段(二)、(三)的例子,B請求於供擔保後為假執行、或是B為聲請假扣押而提供擔保,此時的提存目的並不是清償債務,而是用來擔保假執行或假扣押等程序的進行,這種提存情形便稱為「擔保提存」。

2. 要向哪間法院提存所辦理?

依提存法第5條[16],擔保提存是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也就是進行該案件審理的法院。舉例來說,原告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起訴並獲得第一審勝訴判決,則假執行的提存就是在同一法院辦理。

3. 多久之內要去提存所取回?沒領會怎麼樣?

因為擔保提存的目的不是要向對方清償,所以不像清償提存會有受取權人存在,只有在當供擔保的原因消滅時(也就是沒有繼續擔保的必要時),提存人才可以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17],好比前一段(二)的例子,如果B最終勝訴確定,B依法可以直接強制執行A的財產,不用再繼續假執行(也就是沒有繼續提存的必要),此時B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取回放在提存所的錢,不過必須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10年內」聲請[18],否則提存物將歸屬國庫。

 

表1: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的比較表
  清償提存 擔保提存

管轄法院提存所

清償地的法院提存所

(民法第327條、提存法第4條)

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

(提存法第5條)

債權人領取;

擔保人取回期限

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的翌日起10年內

(民法第330條、提存法第11條第2項)

供擔保原因消滅的翌日起10年內

(提存法第18條第2項)
作者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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