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家庭‧父母子女 / 家庭暴力 遭未同居的男友或女友施暴,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家庭暴力 家暴 保護令 家庭成員 親密關係伴侶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 張荷儀(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6-04-13 最後更新於 2026-04-14 A與B為大學生情侶,交往一年多,並沒有一起住。最近幾個月來,A的情緒經常失控,不僅多次因一些小事就以激烈言語辱罵、恐嚇B,還常摔東西、猛力拍打牆壁,讓B感到很害怕,有好幾次甚至在爭執時對B拳打腳踢,造成B身體多處瘀青。即使B已多次表明不想見面,仍跑來B的學校堵人。B想保護自己,但不知道在沒有同住的情況下,自己能不能聲請保護令? 一、家庭暴力的預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發生身體上、精神上、經濟上的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1]。「家庭成員」通常指傳統觀念上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或一定親等內的旁系親屬(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媳婦、女婿、兄弟姊妹、叔伯、姑姑、舅舅、阿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2]。 過去社會對家庭暴力抱持著「家務事」的態度,外人也難以介入,讓家庭暴力更容易發生,造成不幸,因此如何有效預防、制止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行為,保護受家暴的人,讓他們能安心地生活,並且擁有選擇安全生活環境的自由與尊嚴,法律和公權力的保護就成為工具之一[3]。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出現 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1998年公布施行,立法初衷在於透過公權力介入,防治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事件,保護被害人之身心安全[4]。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還比較傳統,法律剛開始時的保護範圍比較侷限,主要是針對現有或曾有「婚姻、同居、或親屬關係」的家庭成員,在這些親密關係下受到暴力傷害時,加以保護。 然而,隨著社會的演變,未同居情侶或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行為例如恐怖情人等,時有所聞,人與人對親密關係的定義也漸漸改變,不再只限於傳統的現有或曾有「婚姻、同居、或親屬關係」的家庭成員,因此法律漸漸也有進一步擴大保護對象的需要。 三、未同居的男女朋友被施暴,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在2015年修法,正式將保護對象擴大到「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只要年滿16歲的人,被現在或曾經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對自己施以身體上的毆打虐待或是精神上的辱罵等,也都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5]。 上面所說的「親密關係伴侶」,是指雙方因為感情或性行為,而發展建立的親密社會互動關係[6]。交往中的雙方是不是構成「親密關係伴侶」,法院通常會考量多項因素,比如兩人關係的本質、關係維持時間的長短、互動往來的頻率,以及是否有發生性行為及頻率,以及其他可以認定兩人確實存在親密關係的事實,加以綜合認定[7]。 換句話說,現在申請保護令已不限於有婚姻、同居或親屬關係,即使加害人是未同居的現任或前任男女朋友、伴侶,只要雙方構成「親密關係伴侶」,如果發生暴力行為,被害人同樣可以聲請保護令,請求保護。 四、結論 A、B為交往中的情侶,A屢次辱罵、恐嚇B,讓B感到害怕,甚至對B拳打腳踢,造成B受傷,即使雙方沒有同住,只要有構成「親密關係伴侶」,現在B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請求保護。 延伸閱讀 紀欣宜(2022),《遇到恐怖情人怎麼辦?如何聲請保護令?》。 杜昀浩(2023),《一次看懂如何聲請保護令——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的文件、流程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