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一定要反覆或持續才算嗎?追求者騷擾家人、朋友,也違反跟騷法嗎?


文:Claire Tseng(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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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氣質出眾,在公司追求者眾,其中尤以同事B男追求最為猛烈。B男為進一步探聽A女的日程與喜好,開始在A女的家人及朋友的工作地點盯梢堵人,希望能進一步得知A女的相關消息,即便A女的家人、朋友向B男表達困擾並不欲透露A女消息,B男仍持續於其工作地點盯梢等候,A女的家人、朋友不堪其擾,也因為害怕B男糾纏,而刻意延遲下班時間。

請問B男騷擾A女家人及朋友的行徑是否已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

一、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如何判斷什麼是反覆或持續?

(一)跟騷法中定義的「跟蹤騷擾」行為

依據跟騷法第3條第1項可知,要成立跟蹤騷擾行為需具備:

「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特定人的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使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特定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要件[1]

而要進一步判斷是否為跟蹤騷擾行為,需要從事件發生的背景、當時的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認知及行為人的言行是不是持續、反覆等具體事實來認定[2]

(二)「反覆或持續」的判斷標準

從前述跟蹤騷擾行為的要件可知,行為要具備「反覆或持續」才能成立,偶然一次的行為不算。但要怎麼樣才算得上是「反覆或持續」呢?

實務上,有法院判決引用立法理由[3],認為要判斷是不是反覆或持續,必須將「時間長短、行為次數、行為樣態、事態經過、被害人反應及加害人回應等」各個面向統合來看,才能作出較適當的判斷,而不是只單純觀察某一面向或單純的行為次數而已[4]

那具體而言又該如何判斷呢?例如:曾有案例行為人在被害人顯然多次拒絕的情況下,依舊不管不顧,持續、反覆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在多個月內繼續傳訊息表達追求的意思,並到被害人工作地點等候、要求見面,法院即參考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標準,認為「行為人不尊重或漠視被害人反對的意願」,從而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成立反覆或持續的跟蹤騷擾行為,判處行為人2個月的有期徒刑[5]

二、跟蹤騷擾特定人的家人、朋友,也違反跟騷法嗎?

(一)特定人的配偶、家人、朋友與同事也受跟騷法保護

依據跟騷法第3條第2項[6],跟騷法保護的對象不僅僅是被害人,連同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被害人在家庭、職場、學校等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例如:伴侶、同事、同學等[7],都在跟騷法保護的範圍內。

會這樣規定其實就是考量在現實生活中,常見的跟騷行為往往不會只糾纏於特定一人,而會擴及影響其親朋好友,甚至職場、學校等社會生活中與特定人密切互動的人,故而也一併納入保護範圍中[8]

(二)注意「與性或性別」的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特定人的家人、朋友等受跟騷法保護的對象畢竟不是行為人追求的人,所以行為人對特定人親友的行為,固然出於是「與性或性別無關」[9],但仍要判斷行為人對特定人是不是出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為了追求特定人,而對特定人的親友進行與性或性別無關的騷擾行為。

例如:實務判決中,有行為人出於懷疑被害人為第三者,而想要伺機報復的動機,對被害人及其家人進行騷擾行為,例如:C因懷疑D是婚姻中的第三者,因此在網路上散布D及其家人的個資,並不斷寄信、訊息D及其家人,這種情形看似構成跟蹤騷擾行為,但C的行為並非基於對D或其家人有迷戀、追求不成等因素,而是純粹為了報復,也就是說,與性或性別無關,欠缺了這個要件,即與跟蹤騷擾防制法要保護的目的不同,不會成立跟蹤騷擾行為[10]

要注意的是,雖然這種情況法院認為沒有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但仍有可能違反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11]

三、本案分析

本案B男為追求A女,在A女的家人及朋友工作場所盯梢,即便其家人、朋友已表達不適與拒絕,仍漠視他們的意願反覆持續在工作地點盯梢,讓A女的家人、朋友心生害怕,刻意延遲下班時間,影響他們的日常生活,B男的行為已構成跟騷法第3條第2項,屬於跟蹤騷擾行為,A女的家人、朋友可對B的違法行為提出告訴,B經法院判斷,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閱讀

李莉娟(2022),《跟蹤騷擾不再來!如何用「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自己?》。

謝宜霓(2022),《被跟蹤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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