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民事訴訟 我對親友間共有地的分割沒意見,為什麼卻會被告呢? 分割共有物 土地分割 共有土地 共同訴訟 分割費用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 鄭育穎(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6-02-13 A、B、C、D、E五人共有一塊土地,A、B想要分割這塊土地,但C、D不願意,E則都可以沒有意見。A、B兩人因為和C、D協商好多次,卻都不能達成共識,只好將反對分割的C、D及沒意見的E列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這塊共有地。E覺得很無辜,明明自己對這件事沒意見,為什麼還會被告呢? 一、分割共有物訴訟的全體共有人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在案例中,A、B向法院提起的是「分割共有物訴訟」,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1]」這個類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依法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接下來就來說明「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什麼?為什麼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什麼? (一)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一個都不能少的訴訟」 當數人處於同一陣線聯盟,權利義務互相牽連,例如大家都是繼承人,或是共有一樣東西(包括動產、不動產),此時如果發生了紛爭,這些人所得到的裁判必須相同一致才合理(也就是「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2]」)。因此,法律創設了一種類型,稱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生活中常見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除了分割共有物訴訟外,還有例如:分割遺產訴訟[3]、請求履行共有物分割協議的訴訟[4],以及確認繼承權存在的訴訟[5]。在「固有必要共訴訟」中,法律要求這些權利義務相牽連的全體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才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6]。 (二)沒有全員到齊,案件會被法院駁回 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當事人一個都不能少,如果缺少任何一位原告或被告,這個訴訟就會因為「欠缺當事人適格」,被法院駁回[7]。 三、為什麼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呢?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要求全體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是為了確保權利義務相牽連的每位當事人,能夠在訴訟中獲得相同的判決結果。藉由全體一同在訴訟中擔任當事人(也就是當原告或當被告),統一由法院審判,才能使法院對這件爭議所下的判斷,會在「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的全體當事人間,得出相同一致的結論,以徹底解決紛爭。如果任由這些人可以分別起訴或被訴,再由不同的法院對不同的訴訟分別審理裁判,這時法院間可能會出現裁判矛盾[8],不僅給當事人帶來困擾,也大大浪費司法的資源。 四、有人不願意一同起訴,該怎麼辦? (一)一同被訴只要列名全體被告 在這種原告或被告必須同進退的訴訟類型中,在「一同被訴」的情形還相對簡單,因為起訴不用得到被告的同意,原告只要把全體被告的姓名等個人資訊[9]都寫進起訴狀的被告欄位中,就可以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有人不願一同起訴,可以請法院通知加入、視為起訴 但在需要「一同起訴」的情形,如果有任何應該一同起訴的人不同意一同起訴,也不願意在起訴狀上簽名,該怎麼辦呢? 為避免這種情形,法律規定,在必須一同起訴的人之中,如果有人沒有正當理由,例如:有法律上的利害衝突[10],而拒絕一同擔任原告,法院可以依原告的請求,請這個人或這些人在一定期間內,加入一起擔任原告;如果超過法院所定的期限仍不加入,法律就會視為他或他們也已經一同起訴[11],以後裁判的效力也會對他們生效。這樣就可以保障這件爭議仍然可以交給法院審理,避免當事人間無止境的紛爭,同時紛爭也可以一次就解決。 五、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的被告要負擔訴訟費用嗎?要負擔多少? (一)被告須和原告一起分擔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原則上是由敗訴的那方負擔[12],若雙方各自有勝有敗,則會由法院視案件內容決定負擔比例[13]。 不過,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在本質上是共有人間對要不要、與如何分割共有物有不同意見,因此請法院來判斷哪一種分割方式,對共有人與共有物的經濟效益是最適當的,雙方並不像例如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等案件相互對立、爭執,且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提出分割的請求,也都能得到好處,彼此獲益,並不存在誰勝訴、誰敗訴的問題,基於這樣的性質,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的訴訟費用,會由全部共有人一起分擔[14]。 (二)各共有人須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以及鑑定費、地政測量費等為進行訴訟需要支出的費用,至於各共有人要分擔多少訴訟費用,則是依照共有人在共有土地中擁有的持分計算[15],也就是說,每位共有人要負擔的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鑑定費等訴訟必要費用)×「應有部分比例」。 鑑定費、地政測量費等費用通常有估價師或地政事務所開立的收據來計算,但裁判費如何計算呢?裁判費會依「共有土地的市場價值」×「應有部分比例」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16],再依訴訟標的價額依法換算共有人要負擔的裁判費[17]。 而土地價值可能以公告土地現值[18]或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後的市價[19]等方式計算,個案有不同計算標準,不能一概而論。 六、結論 (一)是因為法律要求而不是共有人找麻煩 E被列為被告是分割共有物訴訟的必經程序,因為土地共有人對於土地最終是否分割、如何分割,都必須得到一致的結果,所以裁判分割共有地的訴訟是一種「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以當A、B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有地時,除了把想要分割土地的自己一起列為原告,還必須將所有其他的共有人列為被告,包括反對分割的C、D以及沒有意見的E,使全體土地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才符合法律要求,否則案件會被法院駁回,並不是A、B要針對E或有意造成E困擾。 (二)收到開庭通知可以尋求專業協助 這就是為什麼雖然E對共有地的分割沒意見,卻仍然被告的原因。若像E這樣的人對於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該怎麼做有疑惑,建議諮詢律師、尋求專業協助[20]。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和別人共有土地要如何分配?——介紹不動產共有物分割的方法》。 洪海峰(2025),《共有的土地是「耕地」,辦理共有物分割會有哪些限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