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刑事訴訟 涉嫌犯罪的人,可能會被哪些司法人員偵訊? 犯罪嫌疑人 偵查 詢問 訊問 調查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 賴翰立(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6-04-15 A剛從大學畢業,是一位社會新鮮人。一天在和一群朋友聚會後,熱心幫忙其中一位朋友將包裹放進朋友機車的置物箱。沒想到幾天後,A竟接到警方來電,通知他涉嫌協助運送內含毒品的包裹,請他到警局說明。A一頭霧水,只好按照警方通知前往接受偵訊。A心裡擔心,之後還可能被哪些司法人員偵訊呢? 一、收到警察局的電話或通知書 原則上,如果警方掌握了相關事證,會以電話,或寄發警察局通知書聯繫A[1],請A在指定時間親自到案說明。A收到這類通知後,通常需要前往所屬的警察局、分局或派出所,接受警察詢問並製作「警詢筆錄」。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已經依法收到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方得依法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將人帶至現場詢問。但如果臨時有急事(如生病、工作排班等),當事人應主動聯繫通知書上的承辦警員或偵查佐,說明情況並另行約定到案時間,以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例如誤以為A是不想來)或法律風險(例如被拘提)。A前往警局時,應攜帶收到的通知書,並準備足以證明身分的文件,例如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以利警方核對身分與製作筆錄。 二、收到開庭通知,可能由檢察事務官開庭詢問[2] 如果A所涉及的案件事實較為單純,或檢察官評估不須親自訊問,也可能會指揮檢察事務官代為進行詢問。 這種情況下,由檢察事務官主導庭期,對A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內容與檢察官訊問一樣,具有法律效力。雖然由檢察事務官負責詢問,但檢察事務官仍是依照檢察官的指揮進行,因此與正式的檢察官訊問程序無異,A仍須依法配合出庭。如果接到檢察署的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仍得依法聲請拘提,強制到案。 三、 前往地檢署開偵查庭 在刑事程序中,檢察官是偵查犯罪的主要指揮者[3]。除了可以指揮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依照前述程序進行偵查外,檢察官通常也會在案件進入較關鍵階段時,親自傳喚A到場訊問。 這種由檢察官親自進行的訊問程序,會依法製作「檢察官訊問筆錄」,其法律效力通常高於前階段所製作的警詢或檢察事務官筆錄。筆錄內容將直接影響檢察官對案件的最終判斷,作為是否提起公訴(即「起訴」)或為不起訴處分的重要依據。 四、到調查局接受詢問 如果A涉及的案件屬於較重大或敏感的犯罪類型,例如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貪瀆防制、賄選查察、重大經濟犯罪、洗錢防制,或本案所涉的毒品防制等,檢察官可能將案件交由法務部調查局偵辦。在此情況下,調查局可能會寄發正式的「通知書」,要求A到案說明,也有可能因案情急迫,經檢察官核發搜索票或拘票後,直接上門執行搜索或將A帶回調查局進行詢問。 詢問過程中調查局會製作「調查局詢問筆錄」,內容將送交地檢署作為後續偵查依據。詢問結束後,調查局可能會讓A先行離去(俗稱「請回」),但如果有必要,也可能隨即將A解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檢察官進一步進行正式訊問或聲請羈押。 五、 被調查人的權利 雖然A因誤幫朋友的包裹放入機車置物箱而被捲入刑事案件,即使被認為涉嫌犯罪,他在整個偵查與審判過程中,仍依法享有多項基本權利,以避免受到不公平對待。 具體而言,A有權保持緘默,無須配合警方、檢察官或法院的任何提問,也不得僅因選擇不回答而被推定為有罪。這項原則體現了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此外,A有權聘請律師協助,律師可全程陪同偵訊、調查與出庭程序,提供法律意見與保護。如果A經濟上有困難,也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指定辯護人,確保不因經濟條件而喪失辯護機會。在偵查與審理階段,A可以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並對不利證人進行詰問,甚至要求該證人重新到庭作證[4]。到了審判的最後階段,A可以親自或由律師代為提出最終陳述,表達立場與意見[5]。上述各項訴訟保障,並不只是流於形式,而是為了確保即使在最不利的處境中,被調查的人仍有機會完整陳述自身立場,並爭取一個公平、合法的審判結果。 六、結論 除了收到警察局的電話或通知書,A後續也還可能收到開庭通知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或檢察官開庭訊問,甚至到調查局接受詢問。無論如何,A應知道在整個偵查與審判過程中,他依法享有多項基本權利,仍有機會完整陳述自身立場,不用過度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