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中,上訴制度可以幫助被告防禦,如果上訴有可能被判更重,會造成被告不敢上訴,也就失去上訴保護被告的功能,於是刑事訴訟法第370條[1]第1項本文規定,被告上訴後法院不能比原本判的更重,稱為不利益變更禁止。(見圖1)

資料來源:黃郁真 / 繪圖:Yen
一、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適用時機
(一)一審上訴二審
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文字直接使用「第二審」,因此一般認為法條規定的不得重於「原審」指第一審法院。
而如果是從第三審發回第二審更審,第二審可以判得比第三審重,因為原先的第二審已遭到第三審撤銷,沒有比較的基礎,所以不適用此原則。
二審上訴三審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肯定說站在保護被告的角度,認為應採之,但否定說認為法無明文,原審並沒有包含二審法院,目前實務上尚無定論。
(二)再審[2]及非常上訴[3]
判決確定後,有再審事由或審判違背法令時,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屬於特殊救濟管道,不能給予被告更不利的判決。
二、「不利益」的涵蓋範圍
(一)撤銷緩刑[4]
緩刑[5]使受有罪判決的被告不用被關,若撤銷緩刑,會對被告不利益。
(二)增加從刑[6]
(三)增加保安處分[9]
保安處分規定於刑法總則第12章[10],是避免單純的刑罰(例如剝奪自由、繳罰金)不足以使特定受刑人改過,再另外實施刑罰以外的保護安全措施,例如感化教育[11]、毒品勒戒[12]、性犯罪強制治療[13],這樣的處分還是會限制到人民的自由,所以仍屬不利益的一種。
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例外
當為了追訴犯罪,使被告獲得正確判決,此時例外承認法院可以在判決中為不利益被告的決定。
(一)原審適用法條不當[14]
二審撤銷原審使用的法條(例如從共犯變成正犯、普通侵占變業務侵占),還包含認為原審未適當依刑法第57條量刑而屬不當[15],如果上訴審還繼續適用錯誤的法條,會造成判決不正確,此時例外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二)檢察官上訴合法且有理由[16]
如果只有檢察官上訴,或是被告跟檢察官同時針對判決上訴,而當檢察官的上訴合法且有理由時,就可以判更重,此時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因為此原則旨在避免被告「想為自己的利益」上訴卻害怕會被判更重,保障被告這一方,而不是在限制檢察官追訴被告的犯罪。
註腳
-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 刑事訴訟法第439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2項但書。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6090號刑事判決。
- 刑法第74條。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620號刑事判決。
- 刑法第32條。
- 刑法第36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 刑法總則第12章。
- 刑法第86條。
- 刑法第88條第1項。
- 刑法第91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
-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2578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4127號刑事判決。
這一段話似有商榷餘地:(一)第三審的撤銷發回判決,既無諭知刑期,第二審更審判決就沒有與第三審比較輕重的問題。(二)第二審原判決被撤銷後所作的更審判決,要以第一審的判決為比較輕重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