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中,上訴制度可以幫助被告防禦,如果上訴有可能被判更重,會造成被告不敢上訴,也就失去上訴保護被告的功能,於是刑事訴訟法第370條[1]第1項本文規定,被告上訴後法院不能比原本判的更重,稱為不利益變更禁止。(見圖1)
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文字直接使用「第二審」,因此一般認為法條規定的不得重於「原審」指第一審法院。 而如果是從第三審發回第二審更審,第二審可以判得比第三審重,因為原先的第二審已遭到第三審撤銷,沒有比較的基礎,所以不適用此原則。
二審上訴三審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肯定說站在保護被告的角度,認為應採之,但否定說認為法無明文,原審並沒有包含二審法院,目前實務上尚無定論。
判決確定後,有再審事由或審判違背法令時,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屬於特殊救濟管道,不能給予被告更不利的判決。
緩刑[5]使受有罪判決的被告不用被關,若撤銷緩刑,會對被告不利益。
刑又分為主刑及從刑[7],從刑指褫奪公權[8]。
保安處分規定於刑法總則第12章[10],是避免單純的刑罰(例如剝奪自由、繳罰金)不足以使特定受刑人改過,再另外實施刑罰以外的保護安全措施,例如感化教育[11]、毒品勒戒[12]、性犯罪強制治療[13],這樣的處分還是會限制到人民的自由,所以仍屬不利益的一種。
當為了追訴犯罪,使被告獲得正確判決,此時例外承認法院可以在判決中為不利益被告的決定。
二審撤銷原審使用的法條(例如從共犯變成正犯、普通侵占變業務侵占),還包含認為原審未適當依刑法第57條量刑而屬不當[15],如果上訴審還繼續適用錯誤的法條,會造成判決不正確,此時例外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如果只有檢察官上訴,或是被告跟檢察官同時針對判決上訴,而當檢察官的上訴合法且有理由時,就可以判更重,此時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因為此原則旨在避免被告「想為自己的利益」上訴卻害怕會被判更重,保障被告這一方,而不是在限制檢察官追訴被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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