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刑事訴訟 羈押如何決定?押票如何簽發? 羈押 押票 強制處分 法官保留 令狀原則 文:劉立耕(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18-10-24 最後更新於 2024-09-14 一、羈押與否何人決定? 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 二、羈押程序如何進行? (一)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的差別 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先後,羈押可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和起訴移交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的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法官進行准駁;而審判中的羈押則是由審理案件之法官單獨決定。 (二)羈押程序如何審查?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之規定,如要羈押被告,則須符合以下要件: 1. 經法官訊問、 2. 犯罪嫌疑重大、 3. 有羈押原因、 4. 有羈押必要、 5. 無不得羈押原因。 因此,若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大,或無羈押原因,或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或有不得羈押之原因[2]存在,則此時就無法裁定羈押被告,而只能選擇具保、責付或是限制住居等羈押替代手段。 三、什麼是押票?核發程序又是什麼呢? 押票就是「准予羈押被告」的書面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之規定[3],押票上除應由被告「按捺指印」外,尚應記載: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果不服羈押處分的救濟方法,例如提起抗告[4]。 因此,一個合法的羈押程序,須由法官訊問被告,且認定有羈押的需求,並進而簽發押票且在押票上簽名(「令狀原則」之展現),程序才算完整、合法。 延伸閱讀 王子榮(2022),《羈押的定義與審查標準》。 劉立耕(2022),《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