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被通緝?

刊登:2018-10-17・最後更新: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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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新聞或報章雜誌經常提及「通緝犯」,除了因涉入重大刑事案件而逃亡的通緝犯外,一般民眾因搬遷住所、久居國外,或未依傳票到庭而被列為通緝犯的案件也偶有耳聞。但究竟什麼是「通緝」?通緝的原因為何?(見圖1)

圖1 為什麼會被通緝?||資料來源:簡珣 / 繪圖:Yen
圖1 為什麼會被通緝?
資料來源:簡珣 / 繪圖:Yen

一、什麼是「通緝」?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1]、第86條[2]、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3]規定,通緝是將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資訊,通知給附近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甚至公告周知,使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能盡快被拘提、逮捕,以到案說明並接受法律制裁。

二、為什麼被通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時可以發布通緝,相反地,犯罪嫌疑人並非被告,不會成為通緝的對象。

逃亡或藏匿的認定不是任意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4]、第75條[5]、第76條[6]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通知,如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或犯罪嫌疑重大,才可經由審判長或檢察官開具拘票拘提被告;再經多次傳喚及運用各種方法拘提未果後,始能認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而予以通緝。

因此,被告被通緝是因為法官或檢察官已經合法傳喚被告數次,被告都未到庭,且竭盡各種方式仍拘提不到才會發生。

電視新聞或報章雜誌報導的通緝犯,大部分是屬於為了逃避刑責而躲避法官或檢察官的傳喚及拘提,被認定為逃亡或藏匿才被通緝。但也有部分民眾實際上未逃亡或藏匿,也無逃避責任的意思,卻遭到通緝。這恐怕是因為輕忽了法院及地方檢察署的來文,未依據通知按時前往開庭,或居所變更頻繁導致無法即時收到傳票,錯過數次開庭時間或錯過前來執行拘提的司法警察及司法警察官,才被視為逃亡或藏匿,所以應該謹慎留意。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2.   刑事訴訟法第86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3.   刑事訴訟法第87條:「
    I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II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III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IV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4.   刑事訴訟法第71條:「
    I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II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III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IV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5.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6.   刑事訴訟法第76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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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萍(進階會員) 2021-05-09 21:58:19
被告完全沒有接到過兩次的開庭傳票通知,直接在開庭日隔天就被警察在載孩子上課時馬路中間直接被告知是通緝犯,直接被帶至派出所搜身(全身脫光)
孩子直接被警察趕下車自己走去學校,被通緝者直到派出所許久後才知兩次未到庭開庭~被拘留在分局,被羞辱被駡,不準打電話告知家人律師,被威脅再說話就下午再去法院(被通緝者於早上七點在馬路中央當著來往人群裡被帶走,到法院前,整天都沒吃,上庭還被損了一頓,出來法院要回家時,身上一塊錢也沒有(住淡水,送土城地院),又餓又不知怎么回家,沒錢沒手機,~感覺超寃,(庭長說再次開庭前,通緝不會澈消)開庭時為了不再被拘提及通緝所苦,直接認罪~不然就會再次經歷那不堪的逮補過程,所以累了就認罪了!?????????[因車禍被對方索賠40萬不成提告過失傷害,已查鑑定有疏失,問題,但都因莫明通緝一天,而結束鑑定費是由被告付的,就是被通緝人)司法~~~~唉
屈服於司法認了之後被判三個月嚴重影響單親的我們一家生計,自己讓自己被判有罪,花錢鑑定,鑑定????自己有罪~~~完全無開口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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