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刑事訴訟 提起「告訴」與提起「自訴」的差別 提告 告訴乃論罪 告訴 自訴 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18-10-11 最後更新於 2022-11-21 當刑事案件發生,犯罪被害人可以提告。這個「提告」,在法律上有兩種不同的意義與方式:提起告訴與提起自訴。 一、提起「告訴」 告訴,在法律上指向偵查機關「告」知有一個犯罪事實發生,以及犯罪行為人是誰,請國家進行追「訴」。我們常聽到的「告訴乃論」,講的也是被害人的「告訴」行為。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1],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告訴」。因此刑事案件發生時,被害人可以去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告訴,告訴他們有犯罪發生,請求偵辦。 此時,就由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簡稱檢警機關)擔任調查以及起訴的角色[2];之後進入審判時,就由檢察官提出犯罪證據、代表國家聲張正義。 二、提起「自訴」 自訴就是「自己起訴」。刑事案件原則上由檢察官代替人民起訴犯罪行為人,再由法官審判;不過,我國法律也允許受害者自行起訴犯罪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與第2項[3],犯罪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師進行自訴,再由國家審判。 此時,調查以及起訴的責任就在犯罪被害人身上[4],檢察官不會介入調查與幫助;之後進入審判時,由被害人自己向法官聲張正義(圖1)。 圖1 提告方式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三、告訴與自訴的比較 告訴與自訴一樣的地方是: (一)都是追究犯罪者責任的方式。 (二)都是犯罪被害人的權利。 而不一樣的地方是: (三)告訴是向檢警機關提出,自訴是向法院提出。 (四)告訴是請警察、檢察官追訴的意思,自訴是自己起訴的意思。 (五)告訴由檢察官透過公權力取得犯罪證據與起訴,自訴由犯罪被害人蒐集證據與起訴。 表1:告訴與自訴的差別 告訴 自訴 相同 追訴犯罪者責任的方式 犯罪被害人的權利 相異 向檢警機關提出 向法院提出 檢察官追訴 自己起訴 檢察官蒐集證據與起訴 犯罪被害人蒐集證據與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