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當刑事案件發生,犯罪被害人可以提告。這個「提告」,在法律上有兩種不同的意義與方式:提起告訴與提起自訴。
一、提起「告訴」
告訴,在法律上指向偵查機關「告」知有一個犯罪事實發生,以及犯罪行為人是誰,請國家進行追「訴」。我們常聽到的「告訴乃論」,講的也是被害人的「告訴」行為。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1],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告訴」。因此刑事案件發生時,被害人可以去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告訴,告訴他們有犯罪發生,請求偵辦。
此時,就由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簡稱檢警機關)擔任調查以及起訴的角色[2];之後進入審判時,就由檢察官提出犯罪證據、代表國家聲張正義。
二、提起「自訴」
自訴就是「自己起訴」。刑事案件原則上由檢察官代替人民起訴犯罪行為人,再由法官審判;不過,我國法律也允許受害者自行起訴犯罪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與第2項[3],犯罪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師進行自訴,再由國家審判。
此時,調查以及起訴的責任就在犯罪被害人身上[4],檢察官不會介入調查與幫助;之後進入審判時,由被害人自己向法官聲張正義(圖1)。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三、告訴與自訴的比較
告訴與自訴一樣的地方是:
(一)都是追究犯罪者責任的方式。
(二)都是犯罪被害人的權利。
而不一樣的地方是:
(三)告訴是向檢警機關提出,自訴是向法院提出。
(四)告訴是請警察、檢察官追訴的意思,自訴是自己起訴的意思。
(五)告訴由檢察官透過公權力取得犯罪證據與起訴,自訴由犯罪被害人蒐集證據與起訴。
告訴 | 自訴 | |
相同 | 追訴犯罪者責任的方式 | |
犯罪被害人的權利 | ||
相異 | 向檢警機關提出 | 向法院提出 |
檢察官追訴 | 自己起訴 | |
檢察官蒐集證據與起訴 | 犯罪被害人蒐集證據與起訴 |
註腳
-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1條、第242條、第2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Ⅰ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Ⅱ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 刑事訴訟法第3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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