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犯罪被害人可以向犯罪者提告,一種方式是「提起告訴」,另一種則是「提起自訴[1]」。在某些情形,被害人可能提告後選擇不再追究(例如和解),這時候就可以選擇撤告(撤回告訴[2]、撤回自訴[3])。
要特別注意,只有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才有撤告的權利,例如傷害罪[4]、公然侮辱罪[5]。非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可以提告,但不能撤告,例如強制性交罪[6]。
一、撤告時間點和方式?
(一)撤回告訴、自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程序終結以前[7]」提出[8],否則法院仍可進行審判,撤告就沒有效果。
(二)司法院有公布「撤回告訴狀」與「撤回自訴狀」的範本[9],可直接使用。
(三)如果是提起告訴,檢察官還沒起訴,向檢察官提出;如果是提起告訴且檢察官已經起訴,或是提起自訴,向法院提出(圖1)。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二、撤告的效果:撤告後就不能再提告
撤告就是放棄追究犯罪者的責任,為了避免被害人濫用司法資源,刑事訴訟法第238條[10]規定,撤回告訴以後,就不能再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325條[11]也規定,撤回自訴以後不能再提起自訴或告訴。也就是撤告後就不能再提告。
如果被害人撤告後再提告,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12]做「不受理」的判決,也就是案件不會進入審理程序,被告不會被判刑。
例如A被B打傷後向警局提起告訴,A因為B表示願意賠償醫藥費與B和解,並決定撤回告訴。後來A覺得B的態度不佳,想讓B被起訴判刑,就再向警局提出一次告訴。這時候,第二次的告訴就沒有用,即便檢察官願意起訴,案件送到法院也會被駁回。
三、撤告前應仔細考慮
撤告是被害人的權利,但撤告的效力強大。一旦撤告,被害人、檢察官及法院都無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在選擇撤告前應仔細考慮。
註腳
- 參考《提起「告訴」與提起「自訴」的差別》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刑事訴訟法第325條。
- 刑法第277條。
- 刑法第309條。
- 刑法第221條。
- 法院的審判,可以簡略分成準備程序、辯論程序與宣判三個階段。「辯論終結」就是指第二個程序的結束。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325條。
- 詳見司法院網站。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25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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