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訴?什麼是自訴?

刊登:2019-08-16・最後更新:2022-12-20
本文

一、刑事審判開啟的方式——起訴二元制

對於特定人的特定犯罪事實,國家為了確定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的程序,就是刑事訴訟程序。譬如某人毆打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1]?如果成立,又應科以多少刑罰[2]?國家為了確定這些事項,就必須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換句話說,透過刑事訴訟的進行以達到訴追犯罪的目的。

對於犯罪的訴追,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起訴二元制[3],而且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所謂國家訴追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公訴[4]」;而私人訴追則是不透過檢察官,由犯罪的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5]」。

二、公訴與自訴的區別

(一)偵查階段的有無與當事人不同

1. 公訴

必須先經過偵查階段[6],當檢察官因為告訴[7]、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而知道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就會啟動偵查階段,開始調查犯罪,等到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就會根據偵查結果判斷是否提起公訴,一旦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後[8],才會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9](圖1)。當然在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後,訴訟的當事人是檢察官(原告)與被告。
 

圖 1. 刑事訴訟程序開啟之方式||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 1. 刑事訴訟程序開啟之方式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2. 自訴

由犯罪被害人自己逕行向法院提起訴訟[10],稱為自訴,提起自訴的犯罪被害人則稱為自訴人,然後案件並沒有經過偵查階段,直接就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訴訟的當事人是自訴人(原告)與被告。

自訴雖然是由犯罪被害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依法必須委任律師提起自訴[11],如果自訴人沒有委任律師,逕行提起訴訟,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12]。當然,如果自訴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則無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13]

(二)負舉證責任的人不同

  1. 在公訴中,代表國家訴追犯罪的檢察官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必須負舉證的責任[14]。而為利於檢察官蒐集證據,是以在偵查階段賦予檢察官某些強制處分權,例如傳喚被告[15]、拘提被告[16],且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17],告訴人也可以聲請檢察官為證據保全[18]

  2. 在自訴中,雖然由自訴人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負舉證的責任,但自訴人並沒有如同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僅能自行蒐集證據,至多是在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而已[19]

註腳

  1.   刑法第277條:「
    I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由於傷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承審法官在此法定刑的範圍內,可依刑法第57條至第60條的規定,視個案的具體情況量刑,一種情況是犯罪行為人在事發後有給付賠償金額給被害人,另一種情況則是對被害人沒有任何賠償或道歉,兩種情況相比較之下,承審法院會認為在第一種情況,犯罪行為人的犯罪後態度良好,就會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的規定,量刑較輕。
  3.   起訴二元制以白話的方式講,就是使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兩種方式。
  4.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5.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6.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因為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就會開始啟動偵查程序,進入偵查階段。
  7.   所謂「告訴」是指犯罪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向司法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表示訴追的意思,透過檢察官提起公訴。
  8.   刑事訴訟法第250條:「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
  9.   檢察官偵查的結果有可能做出起訴、不起訴或是緩起訴的處分。只有起訴處分才能使案件繫屬於法院。
  10.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I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II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III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1.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2項。
  12.   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13.   最高法院2005年4月26日、5月10日94年度第六次、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事訴訟法自訴由律師代理制度之決議」第玖項。
  14.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15.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同條第4項:「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16.   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拘提被告,應用拘票。」、同條第3項:「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17.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
    I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II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III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18.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第1項:「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19.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2項:「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3-17 13:56:25
保全證據真的可以做到完全的保全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2-28 09:25:15
您好: 法條有修正用詞,註解第[15]之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同條第4項:「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最後一句受命推事要改為「受命法官」。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22-03-21 01:32:47
謝謝讀者熱心提醒修法,經與作者連繫後已經更正註腳15,再次感謝您的提醒,也請繼續支持法律百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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