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特定人的特定犯罪事實,國家為了確定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的程序,就是刑事訴訟程序。譬如某人毆打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1]?如果成立,又應科以多少刑罰[2]?國家為了確定這些事項,就必須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換句話說,透過刑事訴訟的進行以達到訴追犯罪的目的。
對於犯罪的訴追,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起訴二元制[3],而且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所謂國家訴追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公訴[4]」;而私人訴追則是不透過檢察官,由犯罪的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5]」。
必須先經過偵查階段[6],當檢察官因為告訴[7]、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而知道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就會啟動偵查階段,開始調查犯罪,等到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就會根據偵查結果判斷是否提起公訴,一旦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後[8],才會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9](圖1)。當然在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後,訴訟的當事人是檢察官(原告)與被告。
由犯罪被害人自己逕行向法院提起訴訟[10],稱為自訴,提起自訴的犯罪被害人則稱為自訴人,然後案件並沒有經過偵查階段,直接就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訴訟的當事人是自訴人(原告)與被告。
自訴雖然是由犯罪被害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依法必須委任律師提起自訴[11],如果自訴人沒有委任律師,逕行提起訴訟,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12]。當然,如果自訴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則無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13]。
在公訴中,代表國家訴追犯罪的檢察官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必須負舉證的責任[14]。而為利於檢察官蒐集證據,是以在偵查階段賦予檢察官某些強制處分權,例如傳喚被告[15]、拘提被告[16],且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17],告訴人也可以聲請檢察官為證據保全[18]。
在自訴中,雖然由自訴人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負舉證的責任,但自訴人並沒有如同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僅能自行蒐集證據,至多是在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而已[19]。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