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示中A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對於C的傷害行為可以選擇公訴或自訴的方式進行訴追,不過因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A不管是想選擇公訴或自訴的方式,都必須在6個月內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或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如果A選擇公訴的方式
A必須先向偵查機關提起告訴
,然後檢察官據此告訴進行偵查
,偵查結果如認為C的犯罪嫌疑達到起訴門檻,檢察官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然後案件才進入法院的審判階段,但在法院審判過程中,告訴人A並非當事人,僅是訴訟關係人,因此對於C的犯罪行為,應由當事人之一的檢察官
負舉證責任。
但如果案件還處於偵查階段時,由於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犯罪被害人A仍可另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此時原本進行的偵查程序就會停止,檢察官就會將案件移送法院併辦
。
再者,由於被告C所涉犯的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是以,不論是在偵查階段或是檢察官起訴後法院的審判階段,AC雙方隨時可以成立和解,再由告訴人A撤回告訴
。如AC在偵查階段和解,A也撤回告訴,則檢察官必須做成不起訴處分
;如AC在審判階段,A撤回告訴,則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但在撤回告訴後,縱使C不履行和解條件(例如不給付賠償金額),A都不得再行提起告訴
,也不得提起自訴
(圖1)。
圖1 告訴與自訴的關係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如果A選擇自訴的方式
由於A已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自行提起自訴,但必須委任律師為之,一旦提起自訴,案件就直接繫屬於法院,而不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階段,而且在法院的審理階段,A是當事人,應該對於被告C的犯罪行為負舉證的責任。
而A在提起自訴後,不能再對同一案件(也就是C對A的傷害行為)提起告訴,而且因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A也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不過,一旦A撤回自訴,日後就不可以再行自訴或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