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中的受刑人,多數的基本權利其實如同一般國民,依然受到憲法的保障[1],包含對金錢與物品的「財產權」[2]。但畢竟監所與外界社會不同,在監服刑期間,監所當局除了教化受刑人、使他們改過向善之外,囚情穩定也很重要,如果受刑人在監所能任意使用金錢與物品,難免會影響環境衛生與生活秩序[3],也可能因此而產生欺凌事件或不當交易[4]。
因此,監獄行刑法針對監所中金錢跟物品的保管與使用方式訂定基本規範,讓受刑人在服刑生活中,可以在合乎法規的情況下保管使用財物、或讓親友送入財物。
在此指通用貨幣,包含我國與外國的貨幣。範圍包含受刑人入監服刑時帶進來的錢、服刑期間外界送入的錢,這些金錢又統稱為「保管金」[5];以及服刑期間參與作業制度所獲得的勞作金[6]。這些金錢會需要與受刑人或送入人核對及登記[7],區分為保管金手摺與勞作金手摺,交給受刑人保管[8]。
在此指金錢以外的「非日常生活必須」,且有保管價值而適合保管的物品,包含著受刑人入監時所帶進來的物品,以及服刑期間外界送入的物品[9]。
如果是「貴重物品」,基本上監所會勸說受刑人自行寄回,或請親友領回保管。若真的無法請受刑人或其親友處置時,監所才會請受刑人確認、清點貴重物品的狀況與數量,並簽名存證,再另行保管[10]。
除了前述物品之外,若是「日常生活用品[11]」,則受刑人可以自由在監所中使用[12]:
受刑人攜帶財物入監,監所會進行檢查,查看是否屬於不適當的財物,也就是不適合而且沒有保管價值的物品,如火柴、火種、爆竹等危險物品[13]。
如果財物是由外界送入監所時,除了依法檢查是否不適合被保管外,也會察看送入者的姓名、住居所等個人聯繫資料是否正確,如果來路不明,監所就無法收受,而受刑人拒絕收下時,也一樣無法順利送入監所內[14]。
為保障受刑人的財產權,監所替受刑人保管的財物,會有明確的管理規範:(見圖2)
受刑人帶入、外界送入或在監所獲得的勞作金,監所都會核對並登記造冊[15]。監所也會替每位受刑人設立專戶管理金錢,類似銀行帳戶的概念,因此也會有利息,而利息的使用方式則是用來增進受刑人服刑生活品質,如飲食、生活設施等等[16]。
再來是每個人也會有存摺(稱為保管金手摺),受刑人可以自己保管、查看用錢狀況[17]。如果有需要購買物品,可說明用途、金額等事項,經監所長官同意後就可動用保管金[18]。
同樣會核對並登記在物品保管文件上,並做適當保管[19]。
監所會通知受刑人限期處理這些不適合保管的物品,或交給指定親友請他們取回,或受刑人自費寄還到指定的處所。但如果超過期限未處理,監所就會丟棄或是交給適當的人(機構)保管處理,比如說親友寄入的物品中,藏著一隻吉娃娃幼犬時,即屬於不適合保管的財物[20]。
監所會退回這類物品,無法退回時,則會公告6個月提醒相關人員前來領取;但如果這類物品容易腐敗或有危險時,在6個月公告期間,監所可以直接丟棄[21]。
監所可以視情形將財物交歸國庫、丟棄或另為處理;如果這些未經允許就被送入的財物,在監所中的持有人不詳時,處理方式相同[22]。
送入的物品以受刑人服刑期間的必需用品,如日常生活所需的生理用品、衣物、盥洗用品等為主,不宜送入貴重物品,或容易腐敗、有危險物質等物品。且送入的財物,監所都會一一檢查,如果是有危害監所秩序、安全的物品,將會被禁止送入[23]。
每位受刑人一天只有一次機會能接受金錢送入,每次不超過新臺幣1萬元[24]。
每位送入物品者,對每位接收物品的受刑人,一個月只能送入一次,且數量跟種類都有限制,不符合種類規範、超出數量限制,都可能被禁止送入[25]:
基本上監所允許外界送入飲食給受刑人,但為了監所秩序以及人員安全,並非所有類型的食物都可以送進監所中[26],仍須遵守監所規範,以免無法將飲食送給受刑人。
實務上還有更細節的規範:送入的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無法送入。例如:沒有切或剁開的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不能送入,但切塊、切片或切段後,則可送入;還有,水果必須經切開削皮或剝開後去籽才可送入;或是未開罐的罐頭、未去殼的海鮮或堅果類食品,都無法直接送入,都需要打開、去殼[27]。
監所只有平日指定期間會接受外界送入財物、飲食,並且會有固定的收受地點,一般而言會在監所的接見室。送入物品的人,必須出具身分證明文件供監所登記確認,須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證明文件、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人的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的種類、數量等資料[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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