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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假訊息時代,我們該如何裝備知識?專欄/群組中誤傳假訊息,會被警察約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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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6-03-11

AI 假訊息時代,我們該如何裝備知識?專欄/群組中誤傳假訊息,會被警察約談嗎?

刊登日期 2026-03-11

從治安、民生、健康、災防、國安等各公共領域,假訊息無所不在,尤其AI快速發展,一般人都可以輕易地生成圖片、影片或文字,社群平臺上甚至有帳號是由AI操作,更可快速生成訊息。當快速生成的部分圖文、影片是憑空捏造而與事實不符,又被散佈、轉傳,進而影響大家的心情時,有什麼法律對策可以應對這種情境呢?如果不知道是假訊息而誤傳,也會因此違法而被懲罰嗎?

一、被法院認證的假訊息

「假訊息」這個詞彙是後來才流行的,因此我國法律中其實並沒有「假訊息」的用語,但對於假訊息,仍可以用是否是「謠言」來處罰:如果有人散佈謠言而足以影響公共安寧,會面臨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的罰鍰[1],這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2]

(一)什麼是假訊息?

假訊息,也就是法律上的「謠言」,是指缺乏證據或事實基礎、憑空捏造的不實言論[3]。但除了訊息是假的,還必須符合假訊息有被人「散佈」,且足以「影響公共安寧」這2個條件。

(二)轉傳假訊息會犯法嗎?

轉傳假訊息,就是法律規定「散佈」謠言的方式之一。散佈,是指向公眾發散傳佈[4],必須所捏造的假訊息被傳散出去,社維法才會介入管制的。

1. 明知是假訊息仍轉傳會違法

散佈假訊息,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明明知道這是不實的訊息,仍轉傳到群組、在社群轉貼分享,或用直播等各種方式,把它散發傳佈給公眾[5]。即使假訊息是別人捏造,但只要自己知道這是假訊息仍轉傳,也可能違法。

例如A在Threads上轉貼「法國bbc報導台灣捐了80億歐元」的訊息,但智識水平正常的人都知道「bbc」是英國廣播公司,根本不存在「法國bbc」這個機構,具有大學學歷的A還轉貼這個訊息,就被認定是明知是不實事實還散佈假訊息[6]

2. 不太確定是不是假訊息怎麼辦?

如果不太確定是不是假訊息,最保險的方法是先多加查證,除了避免自身犯法,也是避免對社會的傷害。

但沒有查證就轉傳,法院多認為不違反社維法、不處罰,畢竟在資訊爆炸、真假難辨的時代,查證的功夫並不容易,因此為了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對於明知是謠言而出於惡意破壞社會秩序或特定不良意圖的人,法院才會考量是否禁止或限制他的相關言論[7]。但「不知道」不是萬用的擋箭牌,就算不是明知,如果以一般人的標準都會高度懷疑是捏造的謠言,行為人仍必須稍加查證[8],才能避免違法。例如2025年初急診醫療吃緊,新聞事件當下,各家媒體或網路新聞都有詳盡的追蹤報導可以查證[9],但B沒有任何查證就在Threads上發布假訊息,捏造衛福部長官視察醫院時,醫院要把病患藏起來,假裝醫況良好,則B輕率未查證就張貼一般人都會懷疑是謠言的貼文,已有過失,因而被罰[10]

(三)假訊息還必須影響公共安寧

除了明知道或一般人都會合理懷疑是假訊息,仍散佈,還必須所散佈的假訊息有影響公共安寧,造成公眾心生畏懼、恐慌、激憤,或因而採取不理性的行為[11],法院才會依社維法處罰。如果不是,則雖然有引起民眾討論,甚至成為名嘴在政論節目激烈爭辯的話題,法院有認為反而可以讓大眾藉由討論發現訊息是假的,不影響社會安寧而不罰[12]

另外,也有法院認為,如果政府部門、新聞媒體有澄清這是假訊息,民眾能查證而不會相信[13];或是假訊息本身太粗糙,一般人可以輕易判斷這是虛假捏造的,例如假影片的字幕使用簡體中文而與我國慣用的繁體中文明顯不同[14]、合成的假圖因後製技術太差還被社群吐槽[15]。則民眾既然能判斷真偽而不會相信,也就不會因此心生畏懼、恐慌,這時法院會認為沒有影響社會安寧,不用處罰行為人。

二、轉貼、轉傳後才發現是假訊息,有什麼補救辦法?

畢竟各領域都有其專業,一般民眾面對不同議題時恐怕無法一一仔細查證。在基於希望提醒、關心親友的心情就將訊息轉發到群組、轉貼在社群上,卻在轉傳、轉貼之後,才發現這是假訊息,該怎麼辦?

建議立刻在群組發出調整後正確版本的內容、收回原始訊息,或立即在社群刊登澄清公告[16]。不小心誤信而轉貼、轉傳假訊息,發現後建議立刻更正、告知正確、真實的內容。

必須注意的是,如果本來就知道是假訊息,仍散佈並造成社會恐慌,就算事後道歉、更正也沒用。例如2025年9月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民眾C明知不實仍在Threads捏造佛祖街有上百名老幼在土石下面的貼文,即使事後更改道歉,仍被法院重罰1萬元[17]

三、散佈假訊息的人,會被警察約談嗎?要上法院嗎?

無論最終是否違反社維法,涉嫌散佈假訊息的人,要面臨以下程序:

(一)警察機關調查、詢問

首先,會由警察機關調查。當警察知道有散佈假訊息而違反社維法的嫌疑,無論是民眾發現假訊息向警察舉報、警察自己發現,或行為人自首等情形,會開始調查[18]。除了通知涉嫌散佈假訊息的嫌疑人到警局做筆錄,有需要的話,也可能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到警局陳述[19]

警察訊問完後,就會把筆錄、相關證據和警方意見等資料,移送到法院簡易庭[20],由法官決定是否處罰。

(二)法院審理、裁判

法院收到案件後,如果覺得不用處罰,可以不開庭直接做出不罰的裁定[21],或是相關事證都很明確了,也可以直接依照警察送來的證據資料下裁定[22],不用再另外傳嫌疑人到法院接受審問。但如果法院認為需要審問嫌疑人,仍可傳喚嫌疑人上法庭說明。

若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裁定的隔天起5日內抗告,用書狀寫明抗告理由,向做出裁定的簡易庭提出[23]

四、實際被裁罰的案件並沒有想像中的多

儘管要散佈謠言影響公共安寧就可以處罰,管制範圍看起來包山包海,但有研究指出,實際上在2007年至2020年間,警察取締涉犯散佈謠言、假訊息而移送法院的案件,最終被法院裁罰的比例大約是2至3成,裁罰率最高是在2018的大選年,也僅達5成[24]

法院基於保障憲法賦予人民言論自由的立場,對於社維法散佈假訊息的案件,似仍採取較嚴謹的立場,尤其涉及政治性言論,更認為這是民主基石必須高度保障,應使公眾討論,即使造成政治立場不同邊的人不愉快,也不算是影響公共安寧,不應處罰。過去有民眾評論臺北應普發現金[25],甚至行為人發表懷疑進口巴西雞蛋是農業部長私相授受、民進黨發災難財等言論而被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認定為不實資訊[26]等,都因涉及政治性言論,或是針對可受公評的政府、特定官員的質疑,且未造成社會不安、民眾畏懼或恐慌,而未被裁罰。

相較於政治性言論,涉及治安、災防等,法院似乎傾向處罰來降低社會恐慌[27],例如在臉書社團貼文謊稱自己被人持槍困住[28]、捏造無辜美女被警察職權濫捕的貼文[29]、上傳自導自演的行車糾紛肢體衝突影片卻沒說明是創作[30]等,都曾被法院裁罰。此外,若涉及散播選舉罷免、疫情、食安、災防等特定領域的不實訊息而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時,恐面臨社維法以外的刑事責任[31],不可不慎。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2.   除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管制假訊息/謠言的規定還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災害防救法第53條第3項、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等,這些更涉及刑事責任。惟礙於篇幅,本文僅聚焦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先予說明。
  3.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秩字第144號刑事裁定:「依其立法理略以:『本條第1項第5款參考違警罰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所謂『謠言』,係指缺乏證據或事實基礎之不實言論;……。」
  4.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秩字第84號刑事裁定:「惟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
  5.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秩字第84號刑事裁定:「惟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是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6.   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又『bbc』一般而言係英國廣播公司(英語: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之縮寫,為英國的法定法人機構之一,此亦為眾所皆知之事實,是所謂『法國bbc』應屬不存在之機構,上情亦為具智識正常水平之人可知悉,而被移送人具大學畢業之學歷,有警詢筆錄所載教育程度及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則被移送人具備高等教育之學歷,其應可輕易察覺上述『法國bbc報導台灣捐了80億歐元』云云,為不實訊息,則不論被移送人究竟係自行編造訊息,抑或在他處見聞此訊息後,再行剪輯包裝刊登,因被移送人本身已知悉該等訊息內容並非事實,卻仍將該等訊息張貼於公眾得以見聞之Threads社群軟體上,足徵被移送人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故意,被移送人辯稱無此故意云云,顯非可採。」
  7.   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是故,在這民主自由社會中,除非我們可以明白地判斷發布訊息者係出於明白之惡意或特定之不良意圖,明知所發布之訊息內容為虛構不實,或對此內容乃虛構不實有高度的懷疑而有預見可能,卻仍刻意擅予傳布、流通,此時方有討論是否有予以禁止或限制其言論流通之必要,否則,原則上我們的社會應當確保各種言論之自由流通,不強加禁止,且基於民主自由社會的確信,國家應當信賴民主自由社會中之人民能夠對各種訊息做理性的思辯,進行真偽之辯駁、論說、求證,經由此一程序以探求真實、真理,促進言論之思辯,此一確保言論能自由流通、廣為思辯之過程本身,正是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價值所在。」
  8.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秩字第89號刑事裁定:「是對於違反本條文之過失行為人,不宜賦予太高之注意義務,應以一般人之注意義務為宜,是本條項款之非行,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明知為不實事實,將之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或依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均會合理懷疑係不實事實捏造之謠言,猶將之散發傳布於公眾之,且該散布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情形。」
  9.   例如公視新聞網(2025),《因應醫院急診壅塞 高雄分流補助部分專診》、ETtoday新聞雲(2025),《台大急診又滿床「等床破百」!林口長庚、亞東也滿 衛福部急因應》、自由時報(2025),《量能吃緊!醫院急診、ICU一床難求 陳冠廷揭「真實悲劇」》。
  10.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秩字第89號刑事裁定:「案發當時正值急診室醫療資源吃緊之際,國內各家媒體就全國各地醫療院所急診是否有雍塞情況,均採取即時且詳盡追蹤報導,……又倘若有隱匿急診醫療資源問題,亦隨時可由各類媒體管道得知相關新聞,稍加查證即可明瞭,且現今網路資訊傳播迅速,被移送人未為相當查證,輕率將『把一般病患塞去隔離病房、手術室,各種只要能藏人的地方都塞滿,然後長官來的時候拍幾張照發新聞表示醫況良好,沒有坊間傳的排不到床位的問題』此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發布於臉書,待卷附各大網路新聞網均已為澄清報導,被移送人仍未就其貼文刪除或補充,違背一般人標準之注意義務,足認有過失。」
  11.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所謂『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係指所散佈之謠言足以使聽聞之公眾心生畏懼、恐慌、激憤等心理狀態,或因而採取不理性之行為舉止而言;……。」
  12.   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如為不具備相當智識水平者見聞並聽信後,產生之情緒應為對政府公共支出之合理性感到不滿,而非畏懼與恐慌,此種不滿情緒,雖足以使新聞報導、民眾討論,然尚不足以使社會產生『激憤』之程度,或雖可能有政論性節目與會者對此議題大肆討論或撻伐,然上開文字有識之士即可判斷為虛假,誤信者藉由大眾討論(包含網路上之討論)後,亦發現該等訊息內容不實,實難評價為『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申言之,此種議題討論牽涉政治性言論,本可供公眾討論,如不足生社會紛擾,自應由政府出面闢謠以安民心,而非率認達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
  13.   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且桃園市政府業已發布新聞稿澄清系爭貼文所指桃園市政府超徵稅收34億元為不實之訊息,又網路查詢資料所示之新聞標題亦多稱系爭貼文之內容有誤,已足使一般人得以輕易查證系爭貼文之真偽,而不因此產生畏懼或恐慌,影響公共安寧。」
  14.   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且系爭影音上方加註之文字為簡體中文,與我國慣用之繁體中文有明顯之差異,一般大眾見聞系爭影音時,應能辨識系爭影音內容是否為我國人士所製作之影片,並可依據自我認知或查詢相關報導、資料後,自行判斷是非,尚不致僅因系爭影音之內容即心生畏懼或恐慌,而影響公共安寧。」
  15.   馬公簡易庭114年度馬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另核以轉傳至臉書社群之貼文內容已載明該照片係『人為P圖』,臉書社群用戶對該不實照片之回覆分別為『槍把銀樓的〞銀〞字擋掉了』、『ChatGPT都P得比這張好看』、『P也不P好一點』等語,則該不實照片縱引發輿論討論,亦難認足以引起觀閱者心生畏懼或恐慌,而達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
  16.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秩字第61號刑事裁定:「被移送人張貼之內容非屬事實,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人員甲○○警詢筆錄在卷可參,另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函文檢附資料在卷可佐,可認被移送人未能明確分辨消息之真偽便隨之起舞,除思辨能力與智識能力均有不足,所為亦要無可取,然上開訊息非為被移送人自行憑空捏造,當係被移送人於觀看他人之訊息後,出於分享之動機而轉傳,且後續查證之後已有收回訊息之舉措,有手機照片於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對不實訊息是轉傳後才知悉之情,應屬為真,因此尚難逕認被移送人有何明知該訊息為不實事實,而捏造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之行為。」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秩字第92號刑事裁定:「是被移送人雖未確實查證即將其誤認之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然其在發現所張貼之留言有不實處,即在貼文底下公告澄清,被移送人主觀上顯然並無將不實事實散佈於眾之意思,且其係依據網友拍到灌漿機具上面有印製『九合重工』字樣,推斷機具與九合重工有關,被移送人客觀上亦未憑空捏造事實傳播於公眾,足見被移送人上開所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17.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花秩字第55號刑事裁定:「行為:以其帳號『cheese0110』於Threads貼文:『...部落朋友說這條街上百名老人甚至小孩都在下面...』……經查,被移送人於本院時自承:我承認我有發文,且不是事實,我有馬上更改並向消防員道歉,我承認這樣的錯誤,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39至40、43頁);而被移送人之上開貼文為公開貼文,於刪除前至少有高達3.2萬之按讚、800之留言、476之引用及2,804之分享(本院卷第13頁),擴散程度嚴重,且又導致當時忙於救災之警消單位須另行查證及澄清(本院卷第15至16、18頁),自已影響公眾之安寧。」
  18.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19.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1條第1項:「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20.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3條第1項:「警察機關依本法移送案件時,應檢具證物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並以移送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移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具體事實。
    三、被移送人所涉法條。
    四、對本案之意見。
    五、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2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22.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四、受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即分案審理。如事證明確者,得逕依警察機關移送之卷證資料制作裁定書,以期迅速。」
  2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9條:「
    I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II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24.   林春元(2022),〈假訊息與臺灣司法之回應〉,《中研院法學期刊》,第31期,頁268-273。
    監察院(2020),《警察機關辦理散佈謠言案逾裁罰時效仍送審、未依法院建構不罰之審查原則過濾、異地傳訊違反管轄規定等違失 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要求警政署檢討改進》。
  25.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秩字第84號刑事裁定:「觀諸被移送人所張貼之上開文字內容,可認被移送人應僅係對普發現金之相關時事為評論,且此部分言論亦涉及政治性言論自由,自應採取嚴謹之標準看待,縱其言論內容使不同政治立場者感到不快,亦不致影響公共安寧,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應為不罰之諭知。」
  26.   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秩字第45號刑事裁定:「查被移送人之系爭貼文主要內容乃是指出民間對於專案進口海外雞蛋計畫有諸多質疑,而其所稱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均係指向懷疑巴西蛋之進口過程中可能有私相授受之情形;此等言論雖屬批評政府、官員行為等負面之評論,然依卷內資料,尚無從證明被移送人於發表系爭貼文時,係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故意散佈於公眾;且被移送人所為上開懷疑、批評之言論,乃是針對可受公評之政府、官員等特定對象所為,任何系爭貼文之閱聽者均得據此審視、判斷系爭貼文主張之內容是否合理可信,其影響至多僅是使他人於對政府官員個人、政府及政黨派系之評價產生貶損或疑慮,而難認閱聽者會因此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進而影響公共安寧。」
  27.   林春元(2022),〈假訊息與臺灣司法之回應〉,《中研院法學期刊》,第31期,頁279-280。
  28.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秩字第60號刑事裁定:「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在社群平台臉書『警察之友會』社團,以暱稱『連小莉』發布內容為『我手機無法撥打我人在桃園龍山街18號我被左右兩件困住我只能po網求救麻煩誰看見幫我報警他們有槍』等語之不實貼文(下稱系爭貼文),致多位民眾誤信為真而心生恐懼報案,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違序行為。」
  29.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秩字第3號刑事判決:「行為:以帳號『chinaweilst』登入社群軟體網站Threads後,以『懲治集團之名』張貼『民國115年的新年希望要有一個案例,在宜蘭縣冬山鄉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二位好色嬉鬧警察駕駛警車在順安國小校門口附近看到一位美女利用職權將無辜美女依涉嫌「妨害名譽罪」以逮捕名義把美女上銬擄上警察載往宜蘭冬山的「中山休閒農業區」一間廢棄房屋把無辜美女銬在鋼管上,然後持黑布條、膠帶將美女的雙眼矇住、嘴巴貼上,然後順安派出所二名嬉鬧警察對無辜美女性騷擾「在美女胸部上搔癢」及調戲美女「對美女耳朵吹氣及吹口哨」還有「對美女摸屁股、摸大腿」長達3小時以上。過幾天後有民眾檢舉到警政署那邊,督察人員來到宜蘭冬山的順安派出所處理時,督察人員依法將該二名好色嬉鬧警察記過懲處及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法辦』之內容,供不特定人觀看,足以妨害公共安寧秩序。」
  30.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行為:由被移送人乙○○、丁○○負責拍攝,被移送人許00、丙○○、甲○○擔任演員,於上開時、地拍攝描述行車糾紛之影片,未說明為創作影片,而發布於網路上,使民眾觀看該影片後,誤以為真實發生行車糾紛導致肢體衝突而引起恐慌,經警調查後發現該影片內容虛假。」
  31.   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災害防救法第53條第3項、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等。
AI 假訊息時代,我們該如何裝備知識?

AI 假訊息時代,我們該如何裝備知識?專欄

AI 技術爆發性發展,假訊息危機日益嚴峻,資訊辨識能力成為數位公民面臨的挑戰。FactLink 數位素養實驗室與法律百科將從媒體、法律的角度,討論假訊息的現況以及涉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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