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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關注小組專欄/評什麼?受刑人的分數怎麼算?簡介「累進處遇考評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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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6-04-09

監所關注小組專欄/評什麼?受刑人的分數怎麼算?簡介「累進處遇考評新制」

刊登日期 2026-04-09

文/陳惠敏

 

大約是在2024年3月以後,小組開始收到來自各監所的同學們對於新的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計算方式的詢問。會有這些詢問是因為,法務部矯正署於2024年2月29日發布「法矯署教字第11303003820號」函釋[1],來因應法院的判決意旨,也就是相關累進處遇評分機制應由法務部矯正署訂定準則,而非由各監所各自訂定進而產生各監所評分標準不同的問題,因此,矯正署訂定「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2]」(以下稱「統一考評基準」)與修正「受刑人違反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3]」(以下稱「統一裁量基準」)。

以下就來說明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修訂、統一考評基準如何規定,並提出小組的一些提醒:

一、為什麼矯正署要訂定統一考評基準?

(一)法院判決開啟的制度調整

此次矯正署發布統一適用於全國45間矯正機關(4所少年矯正學校及2所少年觀護所除外)的「統一考評基準」,源自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判決[4]」。

此案原告針對在嘉義監獄及彰化監獄服刑時,因違規而遭扣分的累進處遇管理措施提起申訴及訴訟,自2020年開始歷經彰化地院、中高行、發回地院更審、最終原告勝訴定讞,撤銷申訴審議決議及申訴決定。

(二)同樣的累進處遇制度,不同的評分標準

判決指出,受刑人服刑期間,在累進處遇制度[5]下,教化、操行成績的起分、進分、每月成績總分,直接關連到受刑人所能獲得的不同待遇、能否縮刑、假釋等重要權益,因此「評分」屬於累進處遇制度的核心事項,必須公正評價,更應該注意「不可以讓受刑人因所處監獄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

此案原告是長刑期收容人,自2010年入監執行以來,歷經雄二監、臺南分監、臺南監獄、雲林二監、嘉義監獄、彰化監獄、屏東監獄等多間監所,如果各監所是以該監所自行訂定的「注意事項」(以此案來說,就是「彰化監獄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計分之起分及遞加進度注意事項」)進行評分,便可能導致受刑人在同一個累進處遇制度下,因身處不同監獄而有不同評分規則的評價[6],也就是讓受刑人的分數與待遇受制於「所在監所」而不只是「自身行為」,從而影響了處遇公平性。

也正因為這個判決點出了矯正機關這樣的不公平,矯正署才需要訂定各監所一體適用的「統一考評基準」,以確保全國受刑人在累進處遇制度下的評分標準是一致、公平且可以預期的。

二、簡介統一考評基準與三個基準表

矯正署新訂定全國監所統一適用的「統一考評基準[7]」,規定了受刑人的責任分數、起分、進分等項目的考評基準,並區分為三個基準表[8],受刑人要依照自己犯罪行為結束或犯罪結果發生的時點[9],確認自己適用哪個基準表(詳表1)。

表1:統一考評基準的基準表適用方式
犯罪行為結束或犯罪結果發生時點 適用基準表
1997年11月27日以前 基準表一
1997年11月28日~2006年6月30日 基準表二
2006年7月1日以後 基準表三
作者整理
 

從三個基準表的「刑名及刑」一欄,可以看到從原本基準表一的8個類別、到基準表二的12個類別、再到基準表三已有16個類別。新增加的類別就是在有期徒刑15年以上,以每3年為一區間,多增加到39年以上(基準表二則將30年以上和無期徒刑視為同一類別)。

另外,若是12年以上的刑期,在基準表二、三的起分標準均下降,進分標準也再區分為非累犯和累犯,且進分標準和基準表一相比,愈是長刑期愈顯得嚴格,例如:適用基準表一的人(也就是在1997年11月27日以前犯罪的人),若刑期是15年,進分標準是每2月進0.1分,但適用基準表二、三的人(也就是在1997年11月27日以後犯罪的人),若刑期同樣是15年,初犯每4月、累犯每5月才進0.1分。再以無期徒刑的受刑人來說,則是從基準表一的每3月進0.1分,到基準表二初犯每6月、累犯每8月進0.1分、再到基準表三則直接拉到每10月才進0.1分。這樣的區分也正反映了刑事政策上的重刑化趨勢。 

三、更刑與生活考評單

矯正署也在函釋中說明適用統一考評基準,還有二點注意事項[10]

(一)更刑

若受刑人因刑期變更而須調整適用的累進處遇,名籍人員在處理時,必須在執行指揮書註記受刑人到監服刑的日期。

(二)生活考評單

以往若受刑人在監所內表現不佳,監所採取的核低或扣減累進處遇分數的方式,必須停止適用;另外,為了使受刑人的行為切實反映於累進處遇分數上,生活考評單[11]必須儘速在「開立當月」完成核定。  

四、監所關注小組的提醒

在基準表公布後,受刑人同學們首先會有的第一個問題是:累進處遇成績如何認定,也就是怎麼打分數;再來就是若有一些違規行為[12],例如:無故脫離戒護視線、未落實垃圾分類、同意與人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內務不潔、互相爭吵、拒絕沐浴等,會有什麼樣的懲罰?新制上路,從違規行為如何認定到懲罰基準的擇用,及進一步如何影響累進處遇成績都充滿不確定性。

如同前面提到的,累進處遇成績會影響一般生活處遇,如通信、接見、送菜、寄物、違規房等,也會對出監的時間點,如報假釋、縮刑等產生影響,同學們當然非常在意。然而正由於同一位收容人可能因橫跨不同的修法時間點(如撤銷假釋後),同時也會有到不同監所後的情形,懲戒時的成績計算也是,都有繁複的計算方式。

在如此複雜的採計之下,小組會建議同學們要注意自己每月公告的分數表,如有疑問,一定要要求看計算表,如有疑義,就要準備相關的事證,及時在收受或知悉處分、管理措施的隔天起10日內提起申訴[13]。培養自己好好整理相關資料及檢視資料的習慣,不僅是對同學們權益最好的保障,在這樣的過程裡,亦能培力自己處理事務的能力和細心觀察的習慣,對於未來回到社會,都是有用的好技能。

此外,法務部也在2025年提出監獄行刑法等相關修法草案[14],其中包含廢除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並打算增訂「階段處遇制度」,替代現在以分數計算為基礎的「累進處遇制度」。不過,目前尚未通過行政院院會,亦尚未送入立法院審議。廢除「累進處遇制度」改採「階段處遇制度」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中「5-1獄政制度改革」的結論[15],10年後的今日,仍在行政部門研議中。

然而,如同過去多項攸關監獄行刑重要措施的制度細節,大多是授權矯正署另訂辦法或頒布行政命令,使得外界難以窺見其完整輪廓,因此「階段處遇制度」的評估標準與處遇方式目前仍不明確,整體制度將如何具體操作,也仍待修法完成後矯正署進一步釐清。

  1.   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3003820號函釋(2024/2/29):「因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相關之累進處遇評分機制應由法務部矯正署訂定準則,爰訂定『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另因應實務運作,爰修正『受刑人違反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
  2.   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
  3.   受刑人違反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
  4.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判決
  5.   監獄行刑法第18條第1項:「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得暫緩適用累進處遇。」
    李莉娟(2024),《簡介受刑人服刑階段(六):提早回到自由社會的動力──縮刑制度及假釋制度》。
  6.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判決:「……綜上,受刑人入監服刑期間,在累進處遇制度下,其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進分、每月成績總分,關連到其處於各級別所能獲得之不同待遇、能否縮刑、假釋等項,可知『評分』應屬累進處遇制度之核心事項,而實務運作上累進處遇雖可為矯正機關之管理控制手段,惟仍有前開制度之缺點存在,是在現行累進處遇制度運作下,則更應力求評價之公正性,尤其是成績分數之計算牽涉到受刑人之進級、各級別處遇待遇差異、縮刑、假釋時,更應注意『不得讓受刑人因所處監獄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而在全國受刑人間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對待致有違平等原則之虞,……。」
  7.   矯正署一併在「統一考評基準」提供了多達29個參考案例的附件,參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第14點:「本基準計算方式及生活考評單如附件。」。
  8.   三個基準表是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歷次修正的時點來區分,該條近來分別在1994年6月6日修正公布、19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2006年6月14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沿革
  9.   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書統一考評基準第2點:「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之起分、進分標準及編級月份,依下列規定辦理考評(如附表):
    (一)犯罪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者,適用基準表一。
    (二)犯罪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間者,適用基準表二。
    (三)犯罪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者,適用基準表三。
    (四)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依其撤銷之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適用前三款規定。
    (五)少年受刑人依基準表一辦理,其教化成績分數之起分提高一分。」
  10.   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3003820號函釋(2024/2/29):「……二、提示旨揭基準之相關注意事項:
    (一)更刑:受刑人因刑期變更須調整適用之累進處遇,名籍人員應於執行指揮書註記到監日期。
    (二)生活考評單:對於受刑人行狀不佳,以往採核低或扣減累進處遇分數之作法,應停止適用;另,為使受刑人行為切實反映於累進處遇分數,生活考評單應儘速於「開立當月」核定。」
  11.   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3003820號函釋(2024/2/29):「附件圖表:(機關名稱)收容人生活考評單。」
  12.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3條附表-受刑人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受刑人違規行為分成三類:一、妨害監獄秩序之行為(此類之下再細分5項)、二、妨害監獄安全之行為(此類之下再細分3項)。
  13.   監獄行刑法第93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處分或管理措施、第二款、第三款拒絕請求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提出請求屆滿二個月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14.   法務部(2025),《法務部公告:預告修正「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
  15.   中華民國總統府(2017),《總統府發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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