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主義

辯論主義(Verhandlungsmaxime)是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基本原則[1],此原則要處理的問題是,訴訟程序中的主要事實證據,該由誰來提出:如果是由訴訟程序的當事人來提出,就叫作「辯論主義」;而如果是由法院來負責蒐集提出,則叫作「職權探知主義」。辯論主義有三大命題[2]

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將其採用作為判決基礎。
當事人之間所不爭執的事實,法院不必調查就應該受到拘束,並採為判決基礎[3]
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註腳

  1.   駱永家(1999),《民事訴訟法I》,修訂9版,頁111、116。
  2.   姜世明(2016),《民事訴訟法(上冊)》,5版,第43頁。
  3.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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