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分為形式意義的民事訴訟法,與實質意義的民事訴訟法[1]

形式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指的是1930年制定公布,並歷經多次修正,施行至今[2]的「民事訴訟法[3]」這部法律本身;這部法律主要規範當人民發生私權糾紛時,要如何和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4],包含:如何提起訴[5]、法院如何審理與判決[6]等。

然而,與民事訴訟程序相關的規定,並不僅限於規定在民事訴訟法這部法律中,其他法律中也可能有所規定,例如:法院組織法規定了有關法院的審級、組織、法庭的開閉與秩序維持[7]等;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至129條[8],也規定了有關選舉罷免訴訟的管轄法院與程序,這些散見於其他法律,但實質上也規範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都屬於實質意義的民事訴訟法[9]

註腳

  1.   姜世明(2016),民事訴訟法《上冊》,五版,頁7。
  2.   參民事訴訟法的沿革
  3.   民事訴訟法
  4.   姜世明(2016),民事訴訟法《上冊》,五版,頁3。
  5.   參民事訴訟法第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起訴
  6.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程序、第二編第一章第五節判決
  7.   參法院組織法第一章總則、第七章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8.   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章選舉罷免訴訟
  9.   姜世明(2016),民事訴訟法《上冊》,五版,頁7。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