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分為形式意義的民事訴訟法,與實質意義的民事訴訟法[1]。
形式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指的是1930年制定公布,並歷經多次修正,施行至今[2]的「民事訴訟法[3]」這部法律本身;這部法律主要規範當人民發生私權糾紛時,要如何和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4],包含:如何提起訴訟[5]、法院如何審理與判決[6]等。
然而,與民事訴訟程序相關的規定,並不僅限於規定在民事訴訟法這部法律中,其他法律中也可能有所規定,例如:法院組織法規定了有關法院的審級、組織、法庭的開閉與秩序維持[7]等;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至129條[8],也規定了有關選舉罷免訴訟的管轄法院與程序,這些散見於其他法律,但實質上也規範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都屬於實質意義的民事訴訟法[9]。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