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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上訴
民事法
指訴訟的兩方各有一部分勝訴跟一部分敗訴,假使其中一方原本沒有對自己敗訴的部分
上訴
,但當他方有提上訴時,原本沒有上訴的一方可以在
言詞辯論
的程序終結前,對原判決中自己敗訴的部分提起上訴
[1]
。
註腳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
第1項本文、第2項:「
I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
II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貢獻者:
黃蓮瑛
認證法律人
鄭育穎
認證法律人
彭雅立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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