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上訴

指訴訟的兩方各有一部分勝訴跟一部分敗訴,假使其中一方原本沒有對自己敗訴的部分上訴,但當他方有提上訴時,原本沒有上訴的一方可以在言詞辯論的程序終結前,對原判決中自己敗訴的部分提起上訴[1]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本文、第2項:「
    I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
    II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