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少年觀護人依職務的不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1]。 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少年的保護處分,例如「保護管束」[2]。在執行保護管束時,少年保護官會告知少年應遵守的事項(例如不得與素行不良的人交往、不得挑釁被害人[3]),並針對少年的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輔導[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