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官

在1997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少年觀護人依職務的不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1]
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少年的保護處分,例如「保護管束[2]。在執行保護管束時,少年保護官會告知少年應遵守的事項(例如不得與素行不良的人交往、不得挑釁被害人[3]),並針對少年的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輔導[4]

註腳

  1.   司法院(2019),《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9條第2項:「少年保護官職務如左︰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
  3.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9條第1項:「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下列事項,由少年保護官依少年個別情狀決定並告知少年及執行保護管束者:
    一、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六、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七、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4.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1條第1項:「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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