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

在1997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少年觀護人依職務的不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1]

少年法院收到少年事件後,由少年調查官負責「審前調查」,調查內容包含少年的基本資料、身心狀況、家庭情況等,並製作成調查報告、附具建議,作為少年法院的裁判參考[2]。若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情形屬於「少年刑事案件」,就會裁定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3]

此外,少年調查官的工作內容,還包括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的調查[4],對於責付、收容少年的調查與輔導[5]等事項。

延伸閱讀:
司法流言終結者(2022),《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

註腳

  1.   司法院(2019),《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1項:「少年法院接受移送、報告或請求之事件後,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於指定之期限內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
    陳慈幸(2022),《少年事件處理法》,頁47-71,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
    I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II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III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4.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9條第1項:「少年調查官職務如左︰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
    三、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
  5.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6條第1項:「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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