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少年觀護人依職務的不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1]。
在少年法院收到少年事件後,由少年調查官負責「審前調查」,調查內容包含少年的基本資料、身心狀況、家庭情況等,並製作成調查報告、附具建議,作為少年法院的裁判參考[2]。若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情形屬於「少年刑事案件」,就會裁定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3]。
此外,少年調查官的工作內容,還包括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的調查[4],對於責付、收容少年的調查與輔導[5]等事項。
延伸閱讀: 司法流言終結者(2022),《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