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公司登記名義上的董事,但對於公司經營有實質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的人。可以分為「事實上董事」(de facto director)和「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 1. 事實上董事: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的人。 2. 影子董事: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指揮公司董事執行業務的人。
公司法規定,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1]。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