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董事

不是公司登記名義上的董事,但對於公司經營有實質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的人。可以分為「事實上董事」(de facto director)和「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

1. 事實上董事: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的人。
2. 影子董事: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指揮公司董事執行業務的人。
 

公司法規定,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1]

註腳

  1.   公司法第8條第3項:「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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