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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設立
民事法
指由
發起人
認購
股份
並完成
設立登記
之
股份有限公司
[1]
設立方式
[2]
。
註腳
公司法第2條
第1項第4款:「公司分為左列四種:……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法第128條
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貢獻者:
黃蓮瑛
認證法律人
江宛庭
認證法律人
彭雅立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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