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董事代表

法人要擔任公司的董事,要先成為公司的股東,再以「法人代表董事[1]」和「法人董事代表[2]」兩種方式的其中一種來擔任董事[3]

法人代表董事,是指法人股東不是自己去選董事,而是派法人的代表人去參選董事,當選後具董事身分的是該代表人本身[4],董事也會登記代表人的姓名(而不是法人)[5],並由這位代表人行使董事的職權[6]

如果法人股東有多個代表人,則可以當選數個席次的董事,但不可以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7],以落實監察人監督董事會的機制。

 

註腳

  1.    公司法第27第1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2.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3.   經濟部經商字第87223431號 (1998/9/29):「按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或代表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第1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第2項)』。準此,觀諸上開條文之本旨,第1項與第2項規定之運作方式不同,自僅能擇一行使。」
  4.   經濟部經商字第09300580690號 (2004/7/30):「按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準此,政府依此項規定推派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係以該代表人名義當選。」
  5.   經濟部經商字第89215323號 (2000/8/10):「至公司負責人登記方式,倘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08條規定選任為董事長,其登記之負責人應為法人股東;依同法條第2項及第208條規定選任為董事長,其登記之負責人應為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
  6.   經濟部經商字第87223431號 (1998/9/29):「按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第2項)』……。」
  7.   公司法第27條第二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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