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董事

法人要擔任公司的董事 ,要先成為公司的股東,再以「法人代表董事[1]」和「法人董事代表[2]」兩種方式的其中一種來擔任董事[3]

法人董事代表,亦可稱法人董事,是法人股東以法人的身分被選為董事,這席董事的名稱就會登記為該法人,但因為法人終究是個組織團體,不是人類,沒辦法實際執行職務,因此法人在當選公司董事後,必須找一個自然人指派他代表法人去行使董事的職權[4]

 

 

註腳

  1.   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2.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3.   經濟部經商字第87223431號(1998/9/29):「按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或代表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第1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第2項)』。準此,觀諸上開條文之本旨,第1項與第2項規定之運作方式不同,自僅能擇一行使。」
  4.   經濟部經商字第09400090780號函(2005/6/6):「按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另依同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復經同法第208條第1、2項之規定程序,法人董事得被選任為董事長,擔任公司之對外代表人。是以,公司法對於公司之負責人並不僅限於自然人,法人亦得為公司之負責人,惟於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至於公司之董事係屬登記事項,自以法人董事為登記之,而其代表人尚非屬登記事項,但均不得有同法第30條之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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