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契約[1]指的是,契約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但實際上此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對方僅出具登記名義的契約,也就是實務上所說的「借名登記」[2]。
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對方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
例如:A出資購買一間房屋,和B簽訂借名契約,約定登記在B名下(也就是B「借」出他的「名」字給A登記),但實際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是A,並由A居住、出租或做其他使用,此時A就是借名人,B就是出名人。
實務上借名契約、借名登記的情況並不少見,但也時常產生財產歸屬及其衍生的相關爭議,例如:B趁A不知情時將房屋賣掉,A該如何處理?爭議產生時,A如何舉證(例如是否有簽訂借名契約)便會是重要的問題。
延伸閱讀:
陳麗雯、劉庭恩(2022),《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就一定是真正所有權人嗎?什麼是借名登記?》。
楊舒婷(2023),《出資買房掛在他人名下,卻被對方私自轉賣,有什麼補救方法?(一)——什麼是借名登記?》。
楊舒婷(2023),《出資買房掛在他人名下,卻被對方私自轉賣,有什麼補救方法?(二)——借名登記的訴訟中,由誰來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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