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與擔任公務員的B男兩人交往多年,一起購置房地、共築愛巢,雙方各自負擔部分自備款及裝潢費,但當時並未算清楚彼此分攤費用。
因B男擁有公務員之身分,向銀行申請公教貸款利息較低,所以用B男的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但貸款多數由A女支付,所有權狀由A女管理。
多年後B男劈腿,與A女分手,A與B協議由A女找買家,售屋後還清貸款雙方再分錢,但B男多次認為A女所找買家出價太低而無法成交,甚至主張房子登記於其名下,所以房子是他的,而要求A女返還房地之所有權狀。A女應如何主張其權益?
A女與擔任公務員的B男兩人交往多年,一起購置房地、共築愛巢,雙方各自負擔部分自備款及裝潢費,但當時並未算清楚彼此分攤費用。
因B男擁有公務員之身分,向銀行申請公教貸款利息較低,所以用B男的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但貸款多數由A女支付,所有權狀由A女管理。
多年後B男劈腿,與A女分手,A與B協議由A女找買家,售屋後還清貸款雙方再分錢,但B男多次認為A女所找買家出價太低而無法成交,甚至主張房子登記於其名下,所以房子是他的,而要求A女返還房地之所有權狀。A女應如何主張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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