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險

圖1 定值保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定值保險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保險契約可以分為「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1]

定值保險[2]指的是,要保人保險人於簽訂保險契約時就約定保險標的的價值,萬一發生保險事故,就會直接依照當初在契約上約定的金額來理賠[3]

雖然投保的目的應該是要填補保險事故所遭遇的損失,定值保險卻事先約好理賠金額,好像不符合填補損失的精神,但這個規定是針對保險標的的價值較具主觀性、在事故發生後難以確定價值等目的而設置的,例如:古董、藝術品等,它們到底值多少錢很主觀,也比較沒有所謂的市價,所以就採定值保險投保,簽約時就約好保險標的價值 [4]

 

註腳

  1.   保險法第50條第1項:「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2.   保險法第50條第3項:「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3.   保險法第73條第2項:「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4.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藝術品、古玩品及不能依市價估定價值之物品要保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約定價值,為定值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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