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勤原則

或稱汗水原則(sweat of brow),是判斷一項編輯成果究竟是不是編輯著作的標準,認為編輯者只要針對資料的選擇或編排付出勞力,即使選擇或編排並沒有體現出編輯者的創意,仍應受到保護[1]

然而辛勤原則不受到我國法制所採,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具有創作性的編輯的成果才是獨立的「編輯著作[2]」。如果沒有原創性,即使耗費相當的人力、物力、時間,所建置的成果仍然不是著作[3]

註腳

  1.   定義參考胡中瑋(2016),〈編輯著作原創性及創作性之研究--以美國法及日本法為中心〉,《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15期,頁31。
  2.   著作權法第7條:「
    I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II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換言之,編輯著作在資料之選擇及編排需具有創作性,方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著作權之保護端視其表達是否具有原創性,與「辛勤原則」、「汗水原則(sweat of brow)」無涉,即不問創作人所花費之金錢、時間及精力之多寡,倘無原創性,縱使花費龐大時間、物力及勞力,亦不能受著作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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