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解釋

圖1 目的解釋||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目的解釋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又稱為「目的性解釋」,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透過先探究法律規範背後所想要達成的立法目的,再依據這個規範目的作為解釋的方向[1]

藉由目的解釋,可以在法律條文規定不夠完整時加以補充,使法律得以順利適用在具體案件,同時也可以消除不同法律條文間的規範衝突或矛盾,從而維持法律體系的一致性[2]

 

例如:土地法第97條對房屋出租有規定租金上限[3]。從目的解釋來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在防止房屋所有權人乘機哄抬租金,讓經濟弱勢的承租人沒有地方可居住,產生居住問題,因此國家介入限制租金上限,保障人民的生存權,所以僅限於居住安身的房屋才有租金上限的保護,如果承租的是營業用途,就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租金上限的保障,而是交由市場機制決定[4]

 

 

可以參考:
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一):為什麼需要解釋法律?》。
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四):目的解釋的意思與例子》。

註腳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813號判決:「所謂目的性解釋係指每一個條文都有規範目的,此一目的有時為法規範制定當時所預見,有時則為社會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目的,為以法律規範目的闡釋法律疑義的解釋方法。」
  2.   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69。
    陳聰富(2019),《民法總則》,三版,頁41-42。
  3.   土地法第97條:「
    I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II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4.   最高法院92年度台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惟按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立法意旨為『城巿房屋供不應求,為防止房屋所有權人乘機哄抬租金,造成居住問題,特設本條限制房屋租金之最高額,超出部分得由政府強制減定之,以保護承租人。』,是土地法第九十七條限制房屋租金之立法政策係基於居住乃人民生存之基本條件,為生存權之內涵,現代福利國家應滿足人民居住之需求,而立法當時之我國經濟環境,城巿房屋供不應求,為保護經濟上弱者之承租人,使其能取得適當之居住空間,以避免造成居住問題,則該條之規定,應僅限於城巿地方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始有其適用。至營業用房屋,承租人用以營業獲取利潤,並非供居住安身,即與民安居之基本需求及生存權之保障無涉,自無立法介入加以限制之必要。又營業用房屋類皆座落在商業區,不僅其建造、維修成本及應繳納之稅捐高於一般住宅房屋,並享有營業房屋所形成商圈之商業利益,自非一般居住用房屋可比。且營業用房屋之承租人原非經濟上之弱者,尤以連鎖企業,挾其龎大資金、巿場優勢,已為經濟上之強者,又可獲取相當之利潤,更無立法限制租金額之必要;況租屋營業,租金之支出,原屬營業成本之一部,倘立法限制租金額,營業利潤並未相對受限,任其享有鉅額利潤,要非立法之原意;復就土地法第三章房屋及基地之立法結構觀之,土地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規定所稱之房屋類皆指住宅而言;再我國經濟現屬已開發國家,房屋之供需與往昔不同,營業用房屋租金之多寡,自應本諸契約自由之原則,回歸巿場機制,方能促進都巿之更新與繁榮。故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指房屋,應解為不包括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以兼顧租賃雙方之利益,契合本條之立法本旨。……系爭房屋既係專為被上訴人營業使用而建造,實際上並供其經營視聽遊藝事業之商場,揆之上開說明,應認其租金無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適用。原判決見未及此,遽為相反之解釋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有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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