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居罪規定在刑法第306條,指的是如果沒有經過住戶或有管理權的人允許[1],沒有正當理由[2]的情況下,就擅自進人屬於別人的住宅、建築物或相連土地等,會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3]。
即便是合法進入,但沒有依照住戶或有管理權的人的指示離開,也會構成侵入住居罪[4]。
此外,侵入住居罪是告訴乃論罪[5]。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