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居罪

侵入住居罪規定在刑法第306條,指的是如果沒有經過住戶或有管理權的人允許[1],沒有正當理由[2]的情況下,就擅自進人屬於別人的住宅、建築物或相連土地等,會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3]

即便是合法進入,但沒有依照住戶或有管理權的人的指示離開,也會構成侵入住居罪[4]

此外,侵入住居罪是告訴乃論罪[5]

註腳

  1.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091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乃指未得該住宅之支配或管理權人之明示或默示認許,且無正當理由而擅行侵入者而言。」
  2.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250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5.   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第1項:「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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