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罪

圖1 告訴乃論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告訴乃論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這類犯罪中,有告訴權人[1]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間6個月內[2]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可以向法院起訴[3],法院也不可以作出被告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決[4]
需告訴乃論的法條舉例如下(但不限於此):
刑法分則中告訴乃論之罪
妨害性自主罪章[5]
配偶間犯第221條強制性交[6]
配偶間犯第224條強制猥褻[6]
未滿18歲的人犯第227條與未滿16歲幼少性交猥褻罪[6]
傷害罪章[7]
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但如果是公務員執行職務犯傷害罪,就會變成非告訴乃論罪。
第281條對直系血親親屬施加暴行未成傷。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妨害風化罪章[8]
第230條血親為性交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9]
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
妨害自由罪章[10]
第298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婦女罪。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11]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第310條誹謗罪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妨害秘密罪章[12]
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第318條洩漏公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秘密罪。
第318條之2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犯刑法第316條至第318條之罪。
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第320條普通竊盜、竊佔罪[6]
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第321條加重竊盜罪[6]
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第323條竊取或加重竊取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之罪[6]
毀棄損壞罪章[14]
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15]
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其他廣義刑法中告訴乃論之罪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第28條[16]
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第93條、第95條、第96條、第96條之1,原則上是告訴乃論罪[17]
違反商業事件審理法秘密保持命令[18]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至第236條
  2.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3.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4.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5.   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6.   非此情境者犯此罪仍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7.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8.   中華民國刑法第236條:「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9.   中華民國刑法第245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0.   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第1項:「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11.   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12.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13.   中華民國刑法第324條:「
    I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II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14.   中華民國刑法第357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15.   中華民國刑法第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16.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0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17.   著作權法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18.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6條:「
    I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