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

指用報紙刊登、電視轉播、網路張貼等廣告的方式[1],表示對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特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2]

例如,甲在路邊張貼尋找愛犬的公告,表示會對找到愛犬的人支付1萬元作為答謝,就是一個懸賞廣告。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159號民事判決:「又廣告謂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可得知悉其意思表示之方法為已足,並不限於以書面為必要,利用刊登報紙、電視轉播之方式,抑或藉新聞從業人員傳達意思表示均無不可。」
  2.   民法第164條第1項:「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民事判決:「所謂完成一定行為,乃指完成廣告人於廣告內容所定之特定行為而言,凡完成符合懸賞廣告所載懸賞內容行為之人,即為有權請求給付廣告所定報酬之人,至其所用完成方法如何,是否利用時機或事出不意,苟非廣告內容特有聲明,皆非廣告人所應過問(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891號判例參照)。……按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指之懸賞廣告,係以廣告方法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知悉廣告人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之意思表示,此不特定之多數人雖有一定範圍之限制,亦屬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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