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程序

評議程序是一種合議制下的內部決議程序,在許多法律中都有採用。

國民法官法中的評議程序是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在經過一連串的開庭審理後,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會離開公開的法庭,到另一間私下、不對外開放的評議室中[1]照一定的步驟討論,共同決定被告有沒有罪、要判什麼罪,以及判多重的刑,進行的方式是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們共同發表意見後,再進行投票表決[2]。另外,在法院組織法(裁判的評議)[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爭議的評議)[4]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決議程序。

註腳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9條第2項:「評議討論之空間應注意評議秘密及隱私維護。」
  2.   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1項:「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3.   法院組織法第9章 裁判之評議
  4.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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