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程序是一種合議制下的內部決議程序,在許多法律中都有採用。
國民法官法中的評議程序是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在經過一連串的開庭審理後,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會離開公開的法庭,到另一間私下、不對外開放的評議室中[1],按照一定的步驟討論,共同決定被告有沒有罪、要判什麼罪,以及判多重的刑,進行的方式是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們共同發表意見後,再進行投票表決[2]。另外,在法院組織法(裁判的評議)[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爭議的評議)[4]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決議程序。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