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

校園性別事件指的是,當事人一方是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是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也就是俗稱的師生戀)等事件[1]

縱使前述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師生戀等事件發生在校外,只要當事人間具有前面提到的身分,就屬於校園性別事件,與事件發生的場域是不是在校園內無關。

註腳

  1.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0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校園性別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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