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一般人故意放走或幫助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1]。與本罪相似的罪名是「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2],兩者差別在於犯罪主體和刑度的不同。
其中,「縱放」脫逃是指故意放走,包括積極的為依法遭逮捕、拘禁的人擺脫公權力的拘束[3](例如,將監所的門打開、將手銬解開任人犯離去)以及消極的放任其脫逃(例如,故意不將監所的門鎖上)。
至於「便利」脫逃,就是單純給予幫助的意思(例如,提供人犯脫逃的工具、指示脫逃的方法)[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