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務員故意放走或幫助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1]。與本罪相似的罪名是「一般人縱放或便利脫逃罪」[2],兩者差別在於犯罪主體和刑度的不同。關於「縱放脫逃」和「便利脫逃」的意思,可以參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辭典。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