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字面來說就是「等同視之」、「當作……」,其意義幾乎就等於「視為」[1],也就是立法者就特定情形,直接規定了他們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2]。
例如,「視同不到場」[3]就是當作沒有到場、「視同未起訴」[4]就是當作沒有起訴過、「視同自認」[5]就是當作承認。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