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

從字面來說就是「等同視之」、「當作……」,其意義幾乎就等於「視為[1],也就是立法者就特定情形,直接規定了他們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2]

例如,「視同不到場」[3]就是當作沒有到場、「視同未起訴[4]就是當作沒有起訴過、「視同自認[5]就是當作承認。

註腳

  1.   羅傳賢(2010),《立法程序與技術》,第5版,頁184-185。
  2.   楊舒婷(2022),《「視為」是什麼意思?跟「推定」一樣嗎?有什麼例子?》。
  3.   民事訴訟法第387條:「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4.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本文:「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5.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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