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保險

又稱為人壽保險[1],指的是以人的生命為投保對象的保險。

生命保險/人壽保險又可分為「死亡保險」與「生存保險」。

死亡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作為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也就是被保險人死亡後理賠保險金;生存保險則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存作為保險事故,當被保險人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仍生存時,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2]

註腳

  1.   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22-524。
  2.   保險法第101條:「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刑事判決:「而所謂人壽保險,參諸保險法第101條規定,係指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應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保險契約,故人壽保險係包含以人之生命為保險事故,惟因人之生命非可以金錢衡量,是其保險金額應以保險契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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