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

一般民間常說的「代書」,是指在2001年地政士法通過前[1],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2],受民眾委任辦理土地登記、土地測量、土地測量有關的稅務、公證認證等業務的人[3]

而地政士指的是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並領有地政士證書的專業人員[4],主要受民眾委任,辦理前述地政業務[5]

因此,「地政士」是在2001年地政士法通過後才成為正式的專業名稱,過去則稱為「代書」,目前社會上仍常將這兩個稱呼混用,兩者均依法可代為辦理地政士法所規定的地政業務[6]

若要查詢對方是否具有合法地政士資格,可以上「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註腳

  1.   參地政士法沿革
  2.   參已於2003年4月24日廢止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4條:「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一、經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
    二、領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者。
    三、領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
  3.   參已於2003年4月24日廢止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以下簡稱專業代理人) ,係指依本辦法規定,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為業之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16條:「專業代理人受委託人之委託,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行政、公證、監證或非訟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見證或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等事項。
    七、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之事項。」
  4.   地政士法第4條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5.   地政士法第16條:「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6.   地政士法第4條第2項:「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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