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為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的話,可以請普通傷病假。

一、天數計算[1]

(一)沒有住院,一年內合計不可以超過三十天。

(二)有住院,二年內合計不可以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可以超過一年。

二、工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沒有超過三十天的話,請假期間的工資折半計算[2]

三、雇主不可因勞工病假有不利處分或扣全部全勤獎金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沒有超過10天,雇主原則上不可以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對勞工有不利的處分[3],例如:減薪、影響考績[4]

即便勞工請普通傷病假的天數超過10天,雇主在做人事考核時,仍必須依照勞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可以僅以請普通傷病假天數作為考量因素[5]

此外,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雇主在計算全勤獎金時,必須依照勞工請病假的天數依比例計算[6],不能只因請一兩天病假就扣光全部全勤獎金。

註腳

  1.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2.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前段:「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3.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1項:「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4.   勞動部(2025),《《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相關問答Q&A》。
  5.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3項:「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6.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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