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指的是,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或被告其中一方,或雙方同時有數人一起參與訴訟的訴訟型態[1]

例如:A、B、C三人共有一塊土地,A、B想分割土地,但和不同意的C協商不成,於是A、B便以自己為原告,將C列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2]」,在這種情況下即屬於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由於當事人人數較多,相較於原告、被告各只有1人的個別訴訟,共同訴訟可能會比較複雜、審理時間也可能比較長;不過,共同訴訟的優點在於,可以讓同一紛爭一次解決,不僅能避免法院重複審理,也避免法院間作出互相矛盾的判決,提升整體訴訟效率與裁判一致性[3]

共同訴訟又分為「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

註腳

  1.   參民事訴訟法第535456-1168205條、第255條第1項第5款。
  2.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20號民事判決:「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必要共同訴訟,以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當事人適格要件始無欠缺。」
  3.   呂太郎(2025),民事訴訟法,六版,頁121-122。
    姜世明(2016),民事訴訟法《上冊》,五版,頁21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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