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共同訴訟的類型之一,學說上又稱為「合一確定共同訴訟」、「特別共同訴訟」[1]。
指的是同一個訴訟標的,對所有一起參與訴訟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法院只能做出「一致的判決結果」,例如不能共同原告中,有的原告勝訴、有的原告敗訴,出現矛盾的結果[2]。
例如:A、B、C三人共有一塊土地,A想分割土地,但和不同意的B、C協商不成,於是A便以自己為原告,將B、C列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3],對於B、C而言,他們的訴訟結果必須是相同的,不可能出現B勝訴(也就是法院認為不可以土地分割),而C卻敗訴(也就是法院認為可以土地分割)這樣矛盾的判決結果。
必要共同訴訟又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4]。
與必要共同訴訟相對的概念是「普通共同訴訟」。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