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逮捕特權(Privilege of Freedom from Arrest),是指立法委員或地方民意代表在會期中,沒有經過立法院(立委)或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地方民意代表)的許可,原則上不得逮捕或拘禁[1]。
此制度的雛形源自於6世紀英格蘭的「智者會議」(The Witenagemot)[2],並持續發展[3],並於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確立國會議員具有不受干涉的特權[4]。
之所以會特別賦予民意代表這樣的權利,是保護民意代表能無後顧之憂的自由討論、表決,確保民意可以反映在議會中。
延伸閱讀:
陳愛娥(1997),〈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特權及議會自律原則-兼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31期,頁109-124。
黃蓮瑛、傅雅芝(2024),《立委的不受逮捕特權是什麼?》。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