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逮捕特權

不受逮捕特權(Privilege of Freedom from Arrest),是指立法委員或地方民意代表在會期中,沒有經過立法院(立委)或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地方民意代表)的許可,原則上不得逮捕或拘禁[1]

此制度的雛形源自於6世紀英格蘭的「智者會議」(The Witenagemot)[2],並持續發展[3],並於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確立國會議員具有不受干涉的特權[4]

之所以會特別賦予民意代表這樣的權利,是保護民意代表能無後顧之憂的自由討論、表決,確保民意可以反映在議會中。

 

延伸閱讀:

陳愛娥(1997),〈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特權及議會自律原則-兼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31期,頁109-124。

黃蓮瑛、傅雅芝(2024),《立委的不受逮捕特權是什麼?》。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地方制度法第51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此制度是賦予議會拒絕或同意之權限,而非賦予議員個人特權,在中央級民意代表之不受逮捕特權係受憲法保障,地方民意代表不受逮捕特權則只受普通法律保障,……。」
  2.   朱蔚菁(2002),〈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制度之研析〉,《立法院法制局研析報告》。
  3.   See Erskine May (n.d.), Freedom from arrest, UK Parliament.
  4.   陳淳文(2019),〈議事阻撓與少數保障之憲法規範初探〉,《政大法學評論》,第159期,頁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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