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力救濟

在法治社會,權利遭受侵害或無法實現時,原則上當事人應該依循法定程序,透過司法機關進行救濟。然而,在侵害迫在眉睫、公權力的救濟可能緩不濟急的特殊情況之下,法律例外允許當事人採取「自力救濟」,自行排除對自己或他人權利的侵害。

依照使用的情境,自力救濟可以分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與「自助行為[1]

一、正當防衛

為了維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對於現時不法侵害採取的防衛行為。若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在採取防衛行為時侵害到他人權利時,在刑法上可以阻卻違法而不會被處罰[2];在民法上則不需要對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3]

二、緊急避難

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受到急迫的危險,出於不得已做出侵害第三人法益的避難行為。若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在採取避難行為時侵害到他人權利時,在刑法上可以阻卻違法而不會被處罰[4];在民法上則不需要對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5]

三、自助行為

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時間緊迫且來不及請求法院、政府機關等公權力救助時,對他人的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不用負賠償責任[6]。但限於沒有立即做自助行為,日後權利將無法實現或顯然困難的情形。此外,如果拘束他人的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7]

註腳

  1.   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632。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3.   民法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4.   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5.   民法第150條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6.   民法第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7.   民法第152條:「
    I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II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