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會,權利遭受侵害或無法實現時,原則上當事人應該依循法定程序,透過司法機關進行救濟。然而,在侵害迫在眉睫、公權力的救濟可能緩不濟急的特殊情況之下,法律例外允許當事人採取「自力救濟」,自行排除對自己或他人權利的侵害。
依照使用的情境,自力救濟可以分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與「自助行為」[1]。 一、正當防衛
為了維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對於現時不法侵害採取的防衛行為。若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在採取防衛行為時侵害到他人權利時,在刑法上可以阻卻違法而不會被處罰[2];在民法上則不需要對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3]。
二、緊急避難
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受到急迫的危險,出於不得已做出侵害第三人的法益的避難行為。若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在採取避難行為時侵害到他人權利時,在刑法上可以阻卻違法而不會被處罰[4];在民法上則不需要對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5]。
三、自助行為
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時間緊迫且來不及請求法院、政府機關等公權力救助時,對他人的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不用負賠償責任[6]。但限於沒有立即做自助行為,日後權利將無法實現或顯然困難的情形。此外,如果拘束他人的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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