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

在法律用語上,通常是指人民的權利受到國家機關或他人侵害時,透過法定程序請求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介入,以達成保護權利、彌補損害等目的。

例如,若人民不服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可以向行政機關(通常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1];若不符訴願機關作出的訴願決定,可以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而這些救濟程序稱為「行政救濟」。


延伸閱讀:
蘇宏杰(2022),《什麼是訴願?訴願的程序與結果可能有哪些?如果不服訴願結果可以如何救濟?

註腳

  1.   訴願法第4條:「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2.   訴願法第90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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