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

勞動部曾有公告[1]說明:「夜間」指晚上10點至清晨6點間,但這樣的定義應該限於勞動相關領域才是用。

 

需補充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規定:「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具體時間各地不同,法院審理個案如有疑問,須函請中央氣象局説明。

同法第93條第6項闡明所稱「深夜」是「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註腳

  1.   勞動部公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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