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證人認證請求的文書屬實,證明其文書的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的一種證明書[1]。如委任書、授權書、單身證明書、外國畢業證書或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等的認證。 不過,實務上很多時候會使用直接認證的方式,也就是直接在當事人的文書上蓋認證章[2],就不會再另外作認證書。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