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朱繼亨(認證法律人) 2019-09-05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公文書

刑法第10條[1]第3項對「公文書」定義為「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刑法上所有涉及「公文書」之定義認定均以此為標準。刑法第211條[2]偽變造公文書罪,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此即涉及公文書對外發生效力與否之判斷。

註腳

  1.   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2.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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