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條[1]第3項對「公文書」定義為「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刑法上所有涉及「公文書」之定義認定均以此為標準。刑法第211條[2]偽變造公文書罪,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此即涉及公文書對外發生效力與否之判斷。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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